中国最高法院核准许霆案判决 5年刑期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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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讯】 人民网消息,2008年8月20日,最高法院对许霆恶意取款案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的裁定。这意味着,许霆最终被判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06年4月21日21时许,许霆到广州市一商业银行ATM取款机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输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后,柜员机即出钞1000元,而账户只扣除了1元。于是,许霆先后在该柜员机170次主动指令取款174000元。同行的郭安山也趁机先后取款19000元。2007年5月,潜逃中的许霆在陕西宝鸡被警方抓获,17.5万元赃款已挥霍一空。

2007年11月20日,广州市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此事引起全国热议,不少法律专家提出“判得太重、许霆属不当得利不是盗窃行为”等观点。

2008年1月,广东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3月,广州中院作出判决,许霆改判5年。许霆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院,5月23日被省高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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