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裁定禁槍令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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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讯】

美國最高法院

美國最高法院周四裁定,美國國民有權在自身防衛和打獵的用途情況下擁有槍械。

裁定引發自去年維吉尼亞理工大學校園槍擊案以來,社會各界再次關注禁止槍支的爭議。

一些民間團體於法院門前,組織了小規模的示威抗議,反對最高法院的這一裁定。

美國首都華盛頓自1976年起實行禁槍,但在2003年有6名居民代表提出上訴挑戰,這次裁定,是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比4通過裁決,並同時推翻華盛頓的禁槍令。

裁決指,持有和攜帶武器,是美國公民不可剝奪的憲法權利。這裁決是根據二百年前通過的憲法第二條修正案規定而作出的。該憲法規定:「人民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容侵犯」

少數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指出,這條修正案是指在參與民兵組織的特定情況下,才有個人持槍權利,並不是指在任何情況下每個人都有持槍權利。

校園槍擊案引發禁槍爭議

美國平均每年有約3萬人死於槍擊案,導致民間一直有要求禁止個人使用槍械。自去年維吉尼亞理工大學校園槍擊案發生後,民間團體更不斷游說國會民主黨一些議員,推動全國的禁槍法案,但卻受到「來福槍協會」反對,該協會通過影響力,令禁槍法案連國會的小組討論程序都無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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