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10月15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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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9日讯】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自2005年1月颁发至今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介绍,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将于10月15日施行。

据了解,这次的新的记者证管理方法从原来的5章30条增加到了6章41条。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规章的适用范围以及新闻记者的定义,强化了新闻记者的职业规范要求。它要求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记者们在中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必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记者证。采访活动必须符合职业操守和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客观、全面、公正。另外,这次的修订中增加了对新闻采访权益的保护,新闻记者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机构或个人都不得阻扰和干涉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此外,新版《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还规定新闻机构非采访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新闻记者进行采访活动,并对此行为作出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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