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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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12日讯】

香港立法會三讀通過了《2006年防止殘酷對待動物(修訂)條例草案》,把虐待動物的罰則提高。修正對草案的第2及3條修訂後,原本最高的罰款額5000港元和監禁半年增至最高罰款20萬港元和監禁3年,並且清楚界定「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包括打、踢或殘酷地折磨動物。漁農自然護理署認為這次修訂可以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殘酷對待動物的行為是絕不容忍的。衛生福利及食物局局長周一嶽表示較早前已獲法案委員會的支持,稱會在一年內完成條例的檢討工作,研究是否有改善的空間,從而進一步促進動物福利。漁農自然護理署亦將向公眾展開一系列宣傳,以解釋新例,並且特地提醒市民,在即將來臨的冬假節慶期間考慮,以寵物作禮物的人仕,應慎重顧及到對方的照顧能力和意向,以免動物終淪落遺棄。此外,又提到若公眾發現任何虐待動物行為,應盡快報警或致電政府熱線1823向他們舉報。

愛護動物協會方面則對草案表示歡迎,香港動物地球總幹事黃繼仁表示關注執法力度方面,否則法例失執法不嚴去成效便形同虛設。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蔡素玉呼籲政府提供廉價絕育,以及成立動物福利基金等措施,以進一步保護動物。

根據中國新聞網資料,警方在愛護動物協會協助下,成功檢舉虐待動物數據:2005年至2006年有11宗;2004年至2005年有2宗;2003年至2004年有7宗,法庭判決一般只為數千元罰款及監禁不足一個月的罰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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