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宣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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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讯】

马英九

台北市前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案二審宣判,詐領特別費及公務背信兩項罪名都不成立。马英九参加200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的资格不受影响。

馬英九被控於出任台北市長期間,詐領特別費1117.6萬元新台幣,全案於今年2月13日偵結,8月一審裁定他無罪。控方不服上訴,至今日高等法院作出二審判決。

換言之,馬英九將可拋開司法羈絆,專心拚選舉。至於前市府秘書余文的判刑,則1年2個月改判為1年。

所謂特別費,是編列給各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正副首長的公務及公關費用,特別費的金額數量由各地議會自行決定,一半是用收據報銷,多用於一些行政的小金額支付;另外一半憑官員簽名就可以直接領用,多以公益捐款方式捐出。但長期以來,特別費支用問題缺乏明確規範,除了馬英九之外,前台南市副市長許陽明也遭起訴,副總統呂秀蓮、前行政院長游錫堃、前外交部長陳唐山等人也因特別費案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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