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行人亂穿馬路 警方起初定為示威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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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訊】 4月23日上海一名海歸女碩士因亂穿馬路被警方拘留10日,警方起初的理由竟然是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此事見報後第二天,警方便改變了說法,稱處罰理由為妨礙公務。此事在中國大陸境內引起廣泛爭議。

據新聞晚報報道,上海一名劉姓瀋陽女碩士在穿越馬路時被交警擋下,並發生口角和推撞。警方認爲她亂穿馬路要予以罰款,劉某則不肯認罰;後來警方處以拘留10日的處罰。另外,報道指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五條,但該條文是針對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而定,因此事件見報後引發軒然大波。1日後,警方就改變説法,說這是對暴力抗法、不配合執法的違法者依法嚴肅處理,並提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其上限是拘留10天並處500元罰款。這隱含著處罰理據為該法第五十條。

該名劉姓女士對此事表達悔意,稱自己「成爲了年輕人不好的榜樣」。並向其所在公司提出辭職。她向東方早報的記者稱,當時因有約在身而強穿馬路;同時警方罰款時身上沒有足夠現金,且脾氣不是很好,才會造成衝突。

而在網上,網友反應熱烈,既有人認為亂穿馬路應該予以懲罰,亦有人認為處罰過重。至於處罰依據方面鬧出的烏龍也受到網友揶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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