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 可採取特區現行法律准予香港警方調查嚴重犯罪案件
【2020年7月1日訊】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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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特殊情況外,香港特區對《港區國安法》規定的案件具有管轄權。《港區國安法》依照香港特區法律應適用於程序事項,包括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
在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時,香港警務處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可以採取措施,允許其根據香港特區現行法律或《港區國安法》規定的其他措施對嚴重犯罪進行調查,包括在行政長官批准下,以合理理由懷疑某人涉嫌參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搜查處所,要求有關組織或個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視回答問題並提供或刪除信息等。根據《港區國安法》,為了實施上述措施,應授權香港特區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有關實施細則。
律政司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負責起訴國家安全犯罪。任何人未經律政司司長書面同意,不得就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檢控。律政司司長出於保護國家秘密等原因,可發出證書指示,指示有關案件應在沒有陪審團陪審的情況下進行審判。如果案件要由原訟法庭審判而無陪審團,則應組成一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