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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兩名非法勞工被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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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裁判法院

【2020年5月21日訊】

昨日(5月20日),兩名非法勞工,包括一名印度籍及一名越南籍人士,被沙田裁判法院判入獄。

入境事務處(入境處)的調查員在3月10日進行的「機靈行動」行動中,突擊搜查了荃灣的一個垃圾站。一名40歲的印度男性非法勞工在以雜工的身份工作時被捕。在進行身份檢查後,他出示了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進一步調查顯示,他是免遣返聲請人士。一名涉嫌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也被捕,調查正在進行中。

此外,入境處調查員在5月18日進行的「突破行動」行動中,突擊搜查了將軍澳的一間食肆。一名53歲的越南女性非法勞工在當雜工時被捕。一名涉嫌僱用非法勞工的僱主也被捕,調查正在進行中。

兩名非法勞工昨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以非法入境後在香港就業,並未經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這一控罪,並分別被判處15個月監禁。同時,越南女子亦被控以一項偽造香港身份證罪名,以及一項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的罪名。她分別被判入獄12個月和15個月。所有判決應同時執行,共監禁15個月。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禁止非法入境者或被遣返令或驅逐出境令的人從事任何有償或無償工作。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港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院已發佈準則,裁定在這種情況下應判處15個月監禁。根據現行法律,使用或擁有偽造的香港身份證或與他人有關的香港身份證均屬犯罪。違例者會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十萬港元及監禁十年。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三年及罰款三十五萬港元。高等法院已經制定了判刑準則,即非法勞工的僱主應被立即判處監禁。根據法院判決,僱主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一個人在受僱之前是否合法受僱。僱主除了檢查準僱員的身份證外,還有明確的責任詢問該人,並確保答案不會對該人的合法就業產生任何合理的懷疑。法院不會接受在訴訟程序中作為抗辯理由的不作為。如果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而僱主沒有檢查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也將構成犯罪。僱主不查閱此類文件的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和罰款十五萬港元。

在現有機制下,入境處將按照標準程序,對在任何行動中被捕的受剝削人士,包括非法勞工、非法入境者、性工作者及外籍家庭傭工進行初步審核,以確定他們是否為人口販運受害者。當初步篩選中發現任何販運人口指標時,將透過使用標準化檢查表進行全面的匯報和識別,以確定販運人口元素的存在,例如在招募階段的威脅和脅迫以及剝削的性質。鑑定出的受害者將獲得各種形式的支持和幫助,包括緊急介入、診症和治療、輔導、收容或臨時住宿及其他支援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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