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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裁定禁主张共产主义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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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2日讯】 台湾司法院大法官20日裁定,人民团体法规定不准主张共产主义或分裂国土的规定,是限制言论自由,即日起废除此规定。

过去台湾人民团体法规定,政府不准主张“共产主义、分裂国土”的人设立人民团体,但司法院大法官认为,事前审查人民政治言论属违宪,于是促成第六四四号解释,宣告这规定即日起失效。

六四四号解释撤除事前由政府审查人民团体政治理念的门槛,以保障人民言论及结社自由。

这表示,由现在开始,即使以台湾独立、共产主义为核心主张的团体,都将可以在台湾成立。

申请释宪的陈师孟,是蒋介石的文胆陈布雷的孙子,他在前总统陈水扁任内,曾担任总统府秘书长。他主张“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动台湾独立建国”,并在1998年,向台北市申请筹组“台北市外省人台湾独立促进会”,但以违反“不得主张共产主义,或主张分裂国土”的规定而被退回。

陈师孟因此提出上诉,但最高行政法院主管机关维持决定,陈于是申请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宪。

大法官认为,主张共产主义或者是主张分裂国土,都属于一种政治主张,假如当成不准设立人民团体的原因,就等于赋予主管机关审查言论的权力,直接限制人民自由的基本权利。因为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五条,组织政党并无须事前许可。

除非政党成立之后,有危害中华民国存在或自由民主宪政程序的行为才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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