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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监督法 人大常委会权力制衡角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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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28日讯】

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8月27日下午在北京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监督法》),在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颁布后,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将正式确立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对同级及下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力。中国政府称该法将继续深化民主与政治体制的改革。

《监督法》自1987年首次被提出以来,历经了近20年的起草修改,4,000多名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署提案,于2002年8月才最终成案,提交九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直至昨日才最终获得通过。该法继已经通过的《立法法》后,明确了全国最主要的民选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继立法权后又一重大宪法权责。

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当天与党外人士的座谈会上,强调该法的出台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昨日也强调,中国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并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三权鼎立的政体有本质区别,中国应“走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这也是中国近期继明确官员任期制之后的又一项重要的政治改革举措。

在同时通过《企业破产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之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昨天下午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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