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司法院裁定通奸罪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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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宪法法庭

今天(29日)当地时间(UTC+8)下午四点,中华民国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做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告《中华民国刑法》中有关通奸罪的规定违宪,即日起失去效力。

根据本次释宪结果,《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通奸罪)“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告诉不可分原则)之“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对于配偶撤回告诉者,其效力不及于相奸人。”规定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22及23条,自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同时大法官会议也宣布,曾宣告通奸罪合宪的释字第554号解释应予变更。

本次释宪案由身兼大法官会议主席的司法院长宪法法庭宣示,创下先例。同时,也开放民众及记者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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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