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枪4年,法官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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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23日讯】高雄一名男子持有枪械四年多后被检举并起诉,但法官认为他虽持有枪械,然而未用来犯案,与一般拥枪自重的坏蛋不一样,所以“情堪悯恕”,给他减刑并缓刑。

违反枪炮管制条例,并不是不能以“情堪悯恕”减刑,但要视情况而定,例如持有瓦斯枪、空气枪,若当初向店家购买时,不知道具有杀伤力,本身有正当职业,又无前科纪录,法官均会用“情堪悯恕”,甚至宣告缓刑,以启自新。

此案成年被告持有改造枪枝长达四年多,若不想拥枪自重,或者拿来犯案,他大可丢弃,避免吃上重罪、惹祸上身,否则危害性始终存在,对他人构成严重威胁,其持有动机显然可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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