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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裁定禁主張共產主義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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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2日訊】 台灣司法院大法官20日裁定,人民團體法規定不准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規定,是限制言論自由,即日起廢除此規定。

過去台灣人民團體法規定,政府不准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人設立人民團體,但司法院大法官認為,事前審查人民政治言論屬違憲,於是促成第六四四號解釋,宣告這規定即日起失效。

六四四號解釋撤除事前由政府審查人民團體政治理念的門檻,以保障人民言論及結社自由。

這表示,由現在開始,即使以台灣獨立、共產主義為核心主張的團體,都將可以在台灣成立。

申請釋憲的陳師孟,是蔣介石的文膽陳布雷的孫子,他在前總統陳水扁任內,曾擔任總統府秘書長。他主張「支持以和平方式,推動台灣獨立建國」,並在1998年,向台北市申請籌組「台北市外省人台灣獨立促進會」,但以違反「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的規定而被退回。

陳師孟因此提出上訴,但最高行政法院主管機關維持決定,陳於是申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

大法官認為,主張共產主義或者是主張分裂國土,都屬於一種政治主張,假如當成不准設立人民團體的原因,就等於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的權力,直接限制人民自由的基本權利。因為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組織政黨並無須事前許可。

除非政黨成立之後,有危害中華民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程序的行為才可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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