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通過監警會條例
外觀
【2008年7月13日訊】 香港立法會12日三讀通過《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而由民主黨議員涂謹申提出的64項修訂則全被否決。
該法例通過後,現時的「警監會」將改稱為「監警會」(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並賦予法定機構身分,可自行聘用秘書處人員,以協助委員審理由警方轉交的投訴報告,但升格後監警會依舊沒有調查權。
70多項修訂全否決
由民主黨議員涂謹申提出的70多項修訂,在民建聯、自由黨和工聯會投反對票下,全部遭否決。
涂謹申指,修訂被全部否決,將令監警會成為無調查權、定案權和處分權的「三無」機構。又由於政府可以使用酌情權,監警會也無法取得足夠資料處理投訴,而且只要警務處處長認為是無聊的個案,則可以不讓監警會處理。
有議員批評,監警會只是由原本的「無牙老虎」變成「政府花瓶」。
消息來源
- 立法會三讀通過監警會條例,明報即時新聞,2008年07月12日 (20:17)。[永久失效,無存檔]
- 通過警監會升格 仍無實權,蘋果日報 (香港),2008年07月13日。[永久失效,無存檔]
- 「監警會」廢柴,新浪網,2008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