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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宣判賴小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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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訊】

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訴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賴小民受賄、貪污、重婚一案,對被告人賴小民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以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法院另判決,對賴小民受賄所得財務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對貪污所得財務依法發還被害單位。

賴小民,江西瑞金人,曾擔任中國人民銀行中央資金處處長,計劃資金司銀行二處處長,信貸管理司副司長,監管二司副司長;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監管二部副局級幹部,還曾當選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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