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藥檢案開審:現場同傳不知所譯,錯漏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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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19日訊】

(澳洲都市報) 2019年11月15日,瑞士蒙特勒費爾蒙特勒區蒙特勒宮會議中心,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舉行公開庭審,審理國際反興奮劑組織(WADA)提出針對中國游泳運動員孫楊的上訴案。

根據體育仲裁法庭的媒體公告內容,各方(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孫楊、國際泳聯)要求本次聽證(hearing)對外公開,使得該案受到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

國際泳聯反興奮劑委員會(FINA DOPING PANEL)認為取樣流程不符合規定,因此索取樣品無效,認為運動員沒有違反FINA有關反興奮劑規則;世界反興奮劑組織(WADA)對此決定提出上訴,認為孫楊主動拒絕採樣,要求對他禁賽2-8年。

說到這次聽證會,其中來了很多頭面人物。比如來自於意大利的知名法官弗朗哥·弗拉蒂尼(Franco Frattini),WADA的一些知名人物以及來自於英國倫敦的著名教授。孫楊身着黑色的西裝,神情非常的嚴肅。在聽證會開始之前,弗拉蒂尼法官還詢問翻譯設備能否正常運行,以便這場聽證會能夠順利進行。畢竟是來自於不同國家的人,語言不通很致命,因此,這次聽證會的工作語言雖然是英文,但是針對孫楊的交流絕大多數都要依靠翻譯來維持,這樣才能夠確保進行下去。

然而,聽證會期間,孫楊的現場同傳在關鍵時刻掉了鏈子,出現很多次翻譯錯誤,極大影響了案件審理進展。譯員根本無法傳達孫楊的意思,並且很多次都沒能把對方的言論清晰地轉達到,讓孫楊非常難受,很多次都是聽完翻譯的話卻一臉懵,根本無法理解其中的意思。

孫楊底氣十足、字正腔圓的很多言論,一到譯員嘴裏就變得蒼白無比,有氣無力。往往在孫楊說完觀點之後,這位翻譯才剛剛只說了一小部分。好幾次都是因為這幾個譯員,讓他的話語卡殼,打亂了原本的節奏。

期間,孫揚的律師更指:「如果法庭要孫楊回答問題,翻譯就應該正確。」

其中一個例子,就是當控方律師提問時,翻譯員一度將「200次血檢」譯成「200毫升血液」。

還有很多現場翻車的例子:

孫楊:任何事情沒有「如果」

翻譯員:There is no consumption.(沒有消費;懷疑是同傳把「assumption」記成了「consumption」)

仲裁庭的秘書長Matthieu Reeb表示,翻譯員是由與會者自行提供,並承認翻譯不當使聆訊更加複雜。結果,下午的聆訊,翻譯員全部被更換。

整場聽證,翻譯過程可以說慘不忍睹,這裏舉幾個例子:

孫楊:不好意思,你說什麼?

孫楊:不好意思,再翻譯一遍可以嗎?

孫楊:翻譯再翻譯一遍,翻譯再翻譯一遍。

孫楊:啊?什麼?

孫楊:請說得更清楚一點,你斷斷續續,我聽不明白。

孫楊:不好意思請再翻譯下,沒有聽清楚。

孫楊:這個翻譯有點問題:

孫楊:翻譯再翻譯得清楚一點,我不是太明白。

孫楊:不好意思,翻譯可以不要斷嗎?我聽不清楚。

孫楊:不好意思,你說什麼?

孫楊(輕聲):翻譯太差了,翻譯太差了!

官員:The translation was so bad. (翻譯實在太差了)

官員:There was a problem with the translation. (翻譯有問題)

庭長:We apologize for the poor quality of the interpretation. (我們為糟糕的翻譯質量向在座各位道歉)

澳大利亞對此很關注。澳大利亞的游泳運動員霍頓(Mack Horton)說孫楊是」服藥騙子」 (drug cheat)。而孫楊的教練科特雷爾(Denis Cotterell)也是澳大利亞人,執掌澳大利亞國家游泳隊30多年,他一直堅持孫楊是無辜的。

有個律師說,他不知道孫楊是故意迴避問題呢,還是翻譯太差。

孫楊對此案看來很重視,在北京,請的是北京藍鵬律師事務所,在日內瓦,請的是羅森(Bonnard Lawson)律所和英國大律師米肯(Ian Meakin)。可見,孫楊是做了準備工作的,並沒有毫無準備就來參加庭審了,他知道後果,如果被判有罪,他可能會被禁賽8年,那麼他的職業生涯可能就完了。

庭審沒有當庭判決,要明年年初才會出結果。

16號早上,孫楊通過微博,向大家公佈了在聽證會上的最終陳述。

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吸取什麼教訓,為什麼翻譯成了整個案件中最弱的一環?

法庭中,雙方當事人都有律師,一方律師發言,對方律師與法官會仔細聆聽,而且會提問、澄清、反對等。出現另外一種語言時,法庭需要依賴翻譯人員,而法庭里除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幾乎都不懂另外這種語言。譯員是否準確把另外一種語言翻譯成工作語言,幾乎沒有任何人監督。除非翻譯太糟糕(比如孫楊案),法庭各方都發現不了翻譯的好壞,譯員譯錯導致案件打輸的情況,常有報道。

這裏講一下如何選擇譯員,避免翻譯質量不佳情況的發生:

1 翻譯形式——同傳、交傳還是翻譯機?當事律師必要時,應該與翻譯聯繫,了解同傳和交傳的利弊。同傳時間快,但是可能會漏譯一些內容,庭審時除了翻譯以外,沒人可以同時聽到兩種語言,沒人知道翻譯是否準確。交傳時間慢,相對來說比較準確,而且說一段,翻譯一段,庭審時雙語的人可以聽得很清楚,知道翻譯是否準確。翻譯機現在有人使用在旅遊上,但是法庭等重要場合,由於翻譯機的準確度不夠,還沒見人使用。

2 譯員資質:在澳大利亞,翻譯有澳大利亞翻譯局(NAATI)對翻譯進行資質認證認可。在國際法律等場合,有國際同傳協會(AIIC)。譯員應該受過專門的翻譯訓練,NAATI跟AIIC譯員,至少在資質上把了第一道關。因此要確保選擇有NAATI或者AIIC資質的譯員,如果譯員受過法律翻譯的培訓,則屬理想的情況。

3 譯員經驗:選擇譯員時,一定要看履歷,了解譯員的經驗,不能簡單聽朋友介紹某人會說英文或者某種外語,就能去做翻譯。查看履歷時,看看譯員是否做過法庭庭審和其他法律相關的翻譯工作、做過多少次、在什麼國家地區、在哪個級別的法院、涉及的案件屬於哪些類型等。

4 譯員領域:了解譯員主要擅長哪些領域的工作。譯員與律師、會計師、醫生一樣,都有自己擅長的領域,確定專業領域的譯員,效果事半功倍。

5 譯前準備:必要時,律師應該與譯員提前聯繫,說明庭審流程、質證策略、所用特殊詞彙。譯員也應該主動聯繫當事方,要求背景資料、庭審資料、本方和對方的聲明陳述(證據交換)。

6 模擬聽證(mock hearing):重要的案件,律師一般會請自己一方的當事人、證人參加,有時會邀請有經驗的律師或法官擔任庭審法官,律師會提出可能的問題,跟法庭庭審一樣,翻譯應全程參與。

7 譯員面試:重大案件,一定要面試口譯,深入了解譯員的水平。

8 譯員參與:確定譯員後,律師與譯員深入溝通,形成一個團隊,由譯員仔細閱讀材料,提出相關意見。

9 審間交流:為確保翻譯質量,有時候當事方可聘請專業譯員檢查監督庭審翻譯的內容;律師會提前告知法庭,如果發現問題,檢查譯員及時告訴律師,及時糾正;檢查譯員在庭審期間與當事律師保持溝通。10 審後總結:每天庭審或者某一節庭審結束後,譯員自己把當天碰到的問題、術語、難點進行總結,為下一節的庭審做準備。11 譯員付費:專業翻譯與律師一樣,都是專業人員,應該收取專業費用,包括準備時間的費用。12 行為準則: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對於譯員而言,澳大利亞翻譯協會(AUSIT)和AIIC對能力之外的工作都做了規定。所謂「沒有金剛鑽,不攬瓷器活」,不做能力之外的工作。

(本文作者秦潞山 系澳大利亞特級五級翻譯同傳交傳專家、蒙納士大學院士教授、澳大利亞勳章獲得者《澳洲都市報》ID:AuCityDaily 獲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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