賓州眾議院禁止基於唐氏症候群的墮胎
【2018年5月2日訊】
賓夕法尼亞州眾議院日前通過一項法案,禁止基於唐氏症候群而進行的墮胎手術。該法案雖然只涉及賓州,但在全美引起強烈反響,再次引發有關胎兒生命權和婦女選擇權問題的激烈辯論。
法案旨在維護胎兒生命權
賓州議會眾議院4月16日以139票對56票的多數通過一項法案,禁止對被診斷患有唐氏症候群的未出生胎兒進行墮胎手術。該法案的提案者之一、賓州共和黨籍眾議院議長邁克·圖爾扎(Mike Turza)介紹了法案的主要內容。
他說:「該法案規定,墮胎診所和墮胎醫生僅僅因為未出生胎兒被診斷患有唐氏症候群這一事實就對其從事墮胎手術,這是違法行為。它和我們現有的一項法律條款相似,即墮胎診所和墮胎醫生不能基於性別選擇從事墮胎。」
「賓州維護生命聯盟」的立法主任瑪麗亞·加拉格(Maria Gallagher)強調說,保護包括患有唐氏症候群胎兒在內的社會弱勢群體符合美國憲法。
加拉格說:「憲法中沒有任何一處阻止對唐氏症候群患者加以保護。很多案子的判決都要求保護殘障人的權利。我們希望這個法案能夠得到維護。」
這個得到共和與民主兩黨支持的法案目前已經交由賓州參議院審議。一旦得到參議院的通過,就將上至民主黨籍州長湯姆·沃爾夫。據悉,沃爾夫很有可能將其否決。去年12月,他曾否決過一項禁止妊娠20周後墮胎的法案。
目前,全美三個州有和賓州類似的法律。俄亥俄州去年底也通過一項法案,並由該州州長簽署成為法律,禁止基於唐氏症候群而進行的墮胎。但是,一名聯邦法官以該法律侵犯墮胎的憲法權利為由,暫時禁止這項法律實施。
反對者強調婦女的選擇權
但是,「美國民權聯盟」賓州分部立法主任伊利沙伯·蘭多(Elizabeth Randol)持相反的看法。她說,該法案構成違憲,因為聯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的歷史性判決中,都維護了在胎兒存活之前進行墮胎手術的合法性。
蘭多說:「在三大案件中,法庭一再判決說,州政府不能通過立法,對胎兒存活前的墮胎加以調控或禁止。孕婦妊娠到中期或後期,州政府可以因為各種原因,對某些墮胎加以調控和禁止。但是,在胎兒未成活之前,應該完全由孕婦自己決定是否墮胎,這個選擇權掌握在孕婦及其醫生的手中。」
蘭多所提的這三個案子中最具影響力的是使墮胎在全美合法化的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1973年,聯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判決說,懷孕頭3個月,孕婦和醫生對墮胎有完全的自主權;之後3個月,各州可以實施限制,但不能禁止墮胎;懷孕的最後3個月,各州為保護胎兒生命,可以制約、甚至禁止墮胎。但如果醫生診斷說,母親生產有生命危險,墮胎是允許的。
據反墮胎人士提供的統計數據,在美國,百分之60以上被診斷患有唐氏症候群的未出生胎兒被墮掉。有些反墮胎人士甚至對這些胎兒實施墮胎手術與臭名昭著的「納粹優生論」相提並論,認為這是在草菅人命。他們指出,唐氏症候群患者同樣有生存的權利,而且有能力對社會做出美好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