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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裁定禁枪令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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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28日讯】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周四裁定,美国国民有权在自身防卫和打猎的用途情况下拥有枪械。

裁定引发自去年维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以来,社会各界再次关注禁止枪支的争议。

一些民间团体于法院门前,组织了小规模的示威抗议,反对最高法院的这一裁定。

美国首都华盛顿自1976年起实行禁枪,但在2003年有6名居民代表提出上诉挑战,这次裁定,是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以5比4通过裁决,并同时推翻华盛顿的禁枪令。

裁决指,持有和携带武器,是美国公民不可剥夺的宪法权利。这裁决是根据二百年前通过的宪法第二条修正案规定而作出的。该宪法规定:“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容侵犯”

少数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指出,这条修正案是指在参与民兵组织的特定情况下,才有个人持枪权利,并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每个人都有持枪权利。

校园枪击案引发禁枪争议

美国平均每年有约3万人死于枪击案,导致民间一直有要求禁止个人使用枪械。自去年维吉尼亚理工大学校园枪击案发生后,民间团体更不断游说国会民主党一些议员,推动全国的禁枪法案,但却受到“来福枪协会”反对,该协会通过影响力,令禁枪法案连国会的小组讨论程序都无法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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