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院核准許霆案判決 5年刑期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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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6日訊】 人民網消息,2008年8月20日,最高法院對許霆惡意取款案作出刑事裁定,核准廣東省高院維持二審的裁定。這意味著,許霆最終被判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2萬元。

2006年4月21日21時許,許霆到廣州市一商業銀行ATM取款機取款,同行的郭安山(已判刑)在附近等候。輸入取款1000元的指令後,櫃員機即出鈔1000元,而帳戶只扣除了1元。於是,許霆先後在該櫃員機170次主動指令取款174000元。同行的郭安山也趁機先後取款19000元。2007年5月,潛逃中的許霆在陝西寶雞被警方抓獲,17.5萬元贓款已揮霍一空。

2007年11月20日,廣州市中院一審以盜竊罪判處許霆無期徒刑。此事引起全國熱議,不少法律專家提出「判得太重、許霆屬不當得利不是盜竊行為」等觀點。

2008年1月,廣東省高院撤銷原判,發回重審。3月,廣州中院作出判決,許霆改判5年。許霆不服上訴到廣東省高院,5月23日被省高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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