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裔樂隊丹鳳眼商標註冊案在最高法院勝訴
【2017年6月21日訊】
最高法院周一對亞裔樂隊「丹鳳眼」商標註冊案作出裁決,允許樂隊將被指種族歧視的名稱註冊為商標。
昨天,最高法院判決允許亞裔美國人搖滾樂隊「丹鳳眼」(The Slants)將其名稱註冊為商標。2011年,因為字眼涉嫌種族歧視,該樂隊的商標註冊申請被國家專利商標局拒絕。
這支來自奧勒岡州波特蘭市的樂隊最先於2009年向商標局提出以樂隊名稱註冊為商標,當局認為樂隊名稱源於歧視亞裔的詞slanted eyes(丹鳳眼),對亞裔構成侮辱,因此拒絕了其商標申請。
值得注意的是,這支樂隊成員都是亞裔美國人。他們表示,樂隊恰恰是希望大聲說出這個原本具有種族歧視意味的字眼,讓偏見最終失去其侮辱的本意,並透過音樂提倡反對種族歧視。
之後,樂隊把商標局告上了法庭,上訴法院以9比3判他們勝訴。依據是憲法第一修正案,政府無權簡單地因為某種言論有冒犯之意就拒絕商標註冊權。然而,商標局繼續上訴,案件最後到達最高法院。昨天,最高法院以8比0的投票結果一致裁定,商標局不能拒絕這支樂隊將名稱註冊為商標的權利。
在長達數年的維權過程中,樂隊得到了美國亞裔維權中心,美國公民自由聯盟,亞裔美國人法律辯護基金會等民權組織的支持,案件判決下發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發推稱其為「言論自由的偉大勝利」。
該案之所以受到廣泛關注,還因為它和廣為人知的華盛頓「紅人」(redskins)橄欖球隊的商標案有關。「紅人」在19世紀是泛指印地安人的蔑稱,國家商標局在2014年取消了該隊的的商標認證,而地方聯邦法院也認可了商標局的決定。該隊上訴至最高法院,但是高法拒絕受理。
最高法院對 「丹鳳眼」案的判決給「紅人隊」帶來了極大的希望。但是,兩案的區別在於,「丹鳳眼」樂隊爭取商標權被認為是少數族裔維權的一種特殊形式,得到了很多華裔組織的支持。而「紅人」商標卻遭到了大部分原住民組織的反對。儘管如此,「丹鳳眼」案的最終判決,會極大地影響憲法第一修正案言論自由和商標法的詮釋,具有重大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