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酒樓用盜版碟首次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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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1日讯】

香港大埔大元邨一間酒樓,因使用盜版音樂視像檔案以供顧客使用卡拉OK作娛樂之用,案件於粉嶺裁判法院聆訊,裁判官判處兩名被告侵犯版權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港幣三萬元並充公電腦電視及喇叭等影音器材。而本案亦成為香港首宗中式酒樓被檢控侵犯版權的個案。

涉案的酒樓是位於大埔大元邨商場的「聚寶海鮮酒家」,該酒樓共有三層。其中地下及一樓用作經營早、午、茶、晚市的餐飲及酒席,與一般中式酒樓所提供的服務無異。而三樓則被劃作18間卡拉OK房,顧客在等位或等候入席時可使用有關的服務。

案情指,海關人員聯同唱片公司職員於2005年11月1日晚上9時許,假扮顧客光顧該酒樓及使用其卡拉OK服務。當眾人使用卡拉OK服務時,發現兩首供應予某連鎖卡拉OK集團的「獨家試唱」歌曲,分別為《黑白照》及《藍鞋子》,兩曲均由鄧麗欣所主唱,屬侵犯版權之音樂檔案。兩天後,海關人員採取突擊行動到該酒樓搜查,並檢走酒樓的三台電腦及分別拘捕首被告酒樓董事及總經理謝錦輝及次被告酒樓的卡拉OK房控制員鄒偉雄。其後,海關在該處發現的21台電腦中發現,其中兩台電腦儲存了77首最新的流行歌曲,被證實為侵犯版權的複製音樂檔案,而第三台則負責計時及系統運作之用,另外18台則作為客戶終端電腦。後來兩名被告被控以「沒有版權擁有人特許下,為貿易或業務目的,管有侵犯版權的複製品,以期作出任何侵犯版權的作為。」罪名,遺反香港法例中的《版權條例》。

辯方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出,首被告已婚並育有三名子女,而被告一向支持保護知識產權,每年均為酒樓續領「香港作曲及作詞家協會」的相關牌照,並要求酒樓員工購買正版音樂光碟下載至電腦。而酒樓的電腦所儲存逾萬個的音樂檔案中,只有77個屬侵權檔案。而有關的侵權檔案,乃顧客自攜光碟到酒樓要求播放,但員工未有意識將檔案下載使用至電腦後沒有刪除屬遺例。鑑於法庭已把總值30多萬港元的影音器材已被充公,希望予以輕判。最後,裁判官判處兩名被告侵權罪名成立,共判處罰款港幣三萬元及充公上述之21台電腦及一批影音器材,共值30多萬港元。

代表飲食界的香港立法會議員張宇人當知悉涉案酒樓被判罰款三萬元後直言「陰鬼功」。他認為認為判罰對業界帶來沉重壓力。他表示以往顧客到酒樓消遣,酒樓只須把電視機轉至無綫翡翠台或亞視本港台便可。但近年電視轉播足球比賽,不少顧客要求轉至收費電視頻道收看。另隨市民娛樂選擇較以往多元化,酒樓亦須提供其他娛樂供顧客使用,而卡拉OK服務只是其中之一。但由於酒樓所擁有的卡拉OK光碟及音樂檔案屬供不應求,酒樓末能經常隨潮流更新其庫存,故顧客多會攜帶自己的光碟到酒樓唱卡拉OK消遣。但倘若員工處理不慎,除了要面對刑事檢控遭罰款外,亦須面對民事訴訟,以現時業界的經營情況,每月的利潤也難以達幾萬之數,3萬元罰款對業界可謂重罰。而香港餐務管理協會主席楊位醒則指出,現時中式酒樓使用盜版錄像卡拉OK,已由過往至少70%降至現時約20-30%,大部分屬中小型酒樓。他亦呼籲業界不要使用盜版音樂錄像及電腦軟件以保障酒樓自身的利益。

而海關發言人亦指出,自2001年4月1日起修訂《版權條例》實施以來,海關連同此案共偵破了三十七宗有關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音樂錄像的機構盜版案件。此案件為涉及中式酒樓的第一宗,其餘全部涉及卡拉OK及酒吧。根據《版權條例》,在末經版權擁有人特許下,為任何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作出侵權行為即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港幣5萬元及監禁4年。

香港司法機構案件編號:FLCC1185/06及FLS6317/06

消息來源

  • 《儲77侵權音樂檔案海關放蛇揭發 首宗酒樓播盜版K歌罰款》(蘋果日報,2006年6月2日)
  • 《張宇人聞判:陰鬼功》(蘋果日報,2006年6月2日)
  • 《酒樓K房用盜版董事罰款》(東方日報,2006年6月2日)
  • 《海關扮客檢盜版 酒樓董事罰萬元》(星島日報,2006年6月2日)
  • 《首宗酒樓用盜版碟罰款》(新報,2006年6月2日)
  • 《酒樓卡拉OK用盜版 首定罪》(香港經濟日報,200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