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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行人乱穿马路 警方起初定为示威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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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29日讯】 4月23日上海一名海归女硕士因乱穿马路被警方拘留10日,警方起初的理由竟然是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此事见报后第二天,警方便改变了说法,称处罚理由为妨碍公务。此事在中国大陆境内引起广泛争议。

据新聞晚報報道,上海一名劉姓瀋陽女碩士在穿越馬路時被交警擋下,並發生口角和推撞。警方認爲她亂穿馬路要予以罰款,劉某則不肯認罰;後來警方處以拘留10日的處罰。另外,報道指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五條,但該條文是針對非法集會、遊行、示威而定,因此事件見報后引發軒然大波。1日後,警方就改變説法,說這是對暴力抗法、不配合执法的违法者依法严肃处理,並提到,根據治安管理处罚法對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其上限是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這隱含著處罰理据為該法第五十條。

該名劉姓女士對此事表達悔意,稱自己“成爲了年輕人不好的榜樣”。并向其所在公司提出辞职。她向东方早报的记者称,当时因有约在身而强穿马路;同时警方罚款时身上没有足够现金,且脾气不是很好,才会造成冲突。

而在网上,网友反应热烈,既有人认为乱穿马路应该予以惩罚,亦有人认为处罚过重。至于处罚依据方面闹出的乌龙也受到网友揶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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