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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外来工“沉尸葬母”案尘埃落定 然各界舆论风波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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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9日讯】 12月8日福建南安警方召开新闻发布会声称,日前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论的“沉尸葬母”案尘埃落定,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喜构成侮辱尸体罪,现已被刑事拘留。

日前,福建外来工,安徽籍的王某喜伙同其干姐叶某丽出于“既可以节省火葬费,又可减少丧葬程序的麻烦”的初衷,用大麻袋把死去的母亲装好后,趁夜将尸体运到南安码头镇大庭村黑石潭“水葬”。该尸体在11月18日被人发现并向南安当地警方报案。经过排查,11月26日,警方抓获此二人。

在为王某喜定案的过程中,社会各界也展开了广泛的争论。有意见认为:王某喜因为贫穷付不起火葬和埋葬费用,此举实属无奈。然根据警方提供的侦查数据表明,王某喜一个月的平均收入在1000元以上,而南安市办理丧葬费用大概只需1000元,王某喜完全有能力支付该费用。但是事实上,南宁市殡仪馆黄经理则表示,包括交通费、火化接尸等费用,约1500元;1000元肯定不够,并非常同情王某,表示将为其减免一半以上火葬费用。

另一方面,针对王某此举葬母是否构成犯罪问题,警方这样回应:该犯罪嫌疑人出于避免丧葬程序麻烦的动机,对尸体进行非正常处理,是对尸体的一种侮辱,违反了法律;同时,对该案进行侦查浪费了警方大量的人力物力,干扰警方工作视线,还有,抛尸行为不仅污染水源,也给附近居民造成心理上的恐慌,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和扰乱了社会秩序,当属构成犯罪。而反对定罪的声音如厦大法学博士生导师李兰英则表示:行为人只是出于无奈,而主观上没有侮辱尸体的动机和目的。且“沉尸”行为纵然是“不敬,不孝”,违反了公序良俗,但这顶多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不等同于“侮辱行为”。

该案也进一步推动了社会各界对当前社会救助制度残缺的反思,有人认为,民政部门应尽早设置用来补贴困难群众丧葬费用的专项基金,同时,也应完善认定外地人是否贫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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