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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外來工「沉屍葬母」案塵埃落定 然各界輿論風波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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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9日訊】 12月8日福建南安警方召開新聞發佈會聲稱,日前在社會上引起廣泛爭論的「沉屍葬母」案塵埃落定,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王某喜構成侮辱屍體罪,現已被刑事拘留。

日前,福建外來工,安徽籍的王某喜夥同其乾姐葉某麗出於「既可以節省火葬費,又可減少喪葬程序的麻煩」的初衷,用大麻袋把死去的母親裝好後,趁夜將屍體運到南安碼頭鎮大庭村黑石潭「水葬」。該屍體在11月18日被人發現並向南安當地警方報案。經過排查,11月26日,警方抓獲此二人。

在為王某喜定案的過程中,社會各界也展開了廣泛的爭論。有意見認為:王某喜因為貧窮付不起火葬和埋葬費用,此舉實屬無奈。然根據警方提供的偵查數據表明,王某喜一個月的平均收入在1000元以上,而南安市辦理喪葬費用大概只需1000元,王某喜完全有能力支付該費用。但是事實上,南寧市殯儀館黃經理則表示,包括交通費、火化接屍等費用,約1500元;1000元肯定不夠,並非常同情王某,表示將為其減免一半以上火葬費用。

另一方面,針對王某此舉葬母是否構成犯罪問題,警方這樣回應:該犯罪嫌疑人出於避免喪葬程序麻煩的動機,對屍體進行非正常處理,是對屍體的一種侮辱,違反了法律;同時,對該案進行偵查浪費了警方大量的人力物力,干擾警方工作視線,還有,拋屍行為不僅污染水源,也給附近居民造成心理上的恐慌,已經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和擾亂了社會秩序,當屬構成犯罪。而反對定罪的聲音如廈大法學博士生導師李蘭英則表示:行為人只是出於無奈,而主觀上沒有侮辱屍體的動機和目的。且「沉屍」行為縱然是「不敬,不孝」,違反了公序良俗,但這頂多屬於道德譴責的範疇,不等同於「侮辱行為」。

該案也進一步推動了社會各界對當前社會救助制度殘缺的反思,有人認為,民政部門應儘早設置用來補貼困難群眾喪葬費用的專項基金,同時,也應完善認定外地人是否貧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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