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丁权案终极复核 终院裁定丁屋政策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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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6日讯】

香港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驳回挑战丁权案司法复核的上诉,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宪。

终审法院裁定丁权属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传统权益。换言之,以私人协约、换地及免费建屋牌照三种方法兴建丁屋,终院认为均属合宪。

现时《丁屋政策》订明,新界男性原居民可以透过以下三种方式,私人协约、换地及免费建屋牌照,一生一次向当局申请在指定地点建一间丁屋。

“长洲复核王”郭卓坚就此提出司法复核。上诉人以丁屋政策对家庭出身、性别以及社会身份构成歧视而违宪为由,提出司法复核。

上诉方认为《丁屋政策》重男轻女,歧视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应属违宪。亦认为《丁屋政策》对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别对待并不合理,违反《普通法》原则“不公平待遇应被视为不合理”。

诉讼各方均同意丁屋政策表面看来带有歧视。终院特别指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丁屋政策是否受《基本法》第四十条所保障。

基本法第40条订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到特区保护。”

上诉方提出,《基本法》第40条所述的原居民传统权益,受反歧视条文约束。仅适用男性的丁屋政策对家庭出身、性别以及社会身份构成歧视,是属违宪。

终院在判词中反驳,丁屋政策启动于1972年;认为“传统”权益指1990年基本法颁布时既成传统。《基本法》颁布时,香港人权法案及性别歧视条例尚未实施。《基本法》第39条所要求《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亦非“全面适用”。

法庭认为第40条是具有主导地位,是针对新界原居民的特定条文;凌驾于基本法第25条、第39条以及人权法案第22条这类一般性的条文。

终院认为,“合法”一词,是指地政总署行使审批丁屋的酌情权,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这种酌情权被合法行使,申请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关权益便属合法。

“合法”一词并非意指在基本法第25条、39条及《人权法案》第22条所禁止的歧视不存在;一般的反歧视条文在原居民权益这项特殊议题上的应用,被第40条排除在外。

终院认为,“传统”一词其意义应参考1990年基本法颁布时的状况而决定,受第40条保障的权益毋须追溯至1898年之前的“新界契约”。终院就文字而言,传统这概念,并不隐含追溯的意味,这样的诠释与第40条的目的并不一致。

终院认为,依循延续性原则,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后代才符合申建丁屋资格这一事实,是特区政府继承体制的一部分,这也是第40条旨在保护的部分。

判词指,基于以上原因,特区终院驳回郭卓坚的上诉。

港府表示欢迎裁决,发展局指会继续根据丁屋政策,如常接收及处理申请。乡议局同样欢迎裁决,认为确立丁权合法合宪后,地政总署应加快审批兴建丁屋的申请。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指,丁屋申请审批速度近年越来越慢,促请地政总署尽快恢复正常的审批速度。

由入禀挑战到最终判决,经历了六年。上诉人郭卓坚对裁决感到意外和失望:“有乜理由会输。”他认为丁屋政策违反部分《基本法》条文,将考虑去信人大反映,期望最终取消政策。

他不满女性及非原居民在21世纪仍受歧视。他亦指政策准许建三层的丁屋是浪费土地,质疑为何不把土地另作发展。他指即使终院的裁定未能推翻,认为应提出人大释法。但他承认,人大释法的成功机会不大,但认为点都要做。

关注土地供应的团体“本土研究社”指出,今次裁决政府是赢家,因为法庭确认了政府有全权丁屋批核权。强调如果不先解决“套丁”等,滥用丁权的行为,即使兴建再多屋都无助解决房屋供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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