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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丁權案終極覆核 終院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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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6日訊】

香港終審法院五位法官一致駁回挑戰丁權案司法覆核的上訴,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憲。

終審法院裁定丁權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換言之,以私人協約、換地及免費建屋牌照三種方法興建丁屋,終院認為均屬合憲。

現時《丁屋政策》訂明,新界男性原居民可以透過以下三種方式,私人協約、換地及免費建屋牌照,一生一次向當局申請在指定地點建一間丁屋。

「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就此提出司法覆核。上訴人以丁屋政策對家庭出身、性別以及社會身份構成歧視而違憲為由,提出司法覆核。

上訴方認為《丁屋政策》重男輕女,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應屬違憲。亦認為《丁屋政策》對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的差別對待並不合理,違反《普通法》原則「不公平待遇應被視為不合理」。

訴訟各方均同意丁屋政策表面看來帶有歧視。終院特別指出,本案的關鍵問題在於丁屋政策是否受《基本法》第四十條所保障。

基本法第40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到特區保護。」

上訴方提出,《基本法》第40條所述的原居民傳統權益,受反歧視條文約束。僅適用男性的丁屋政策對家庭出身、性別以及社會身份構成歧視,是屬違憲。

終院在判詞中反駁,丁屋政策啓動於1972年;認為「傳統」權益指1990年基本法頒佈時既成傳統。《基本法》頒布時,香港人權法案及性別歧視條例尚未實施。《基本法》第39條所要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亦非「全面適用」。

法庭認為第40條是具有主導地位,是針對新界原居民的特定條文;凌駕於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以及人權法案第22條這類一般性的條文。

終院認為,「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這種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請人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便屬合法。

「合法」一詞並非意指在基本法第25條、39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所禁止的歧視不存在;一般的反歧視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的應用,被第40條排除在外。

終院認為,「傳統」一詞其意義應參考1990年基本法頒佈時的狀況而決定,受第40條保障的權益毋須追溯至1898年之前的「新界契約」。終院就文字而言,傳統這概念,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這樣的詮釋與第40條的目的並不一致。

終院認為,依循延續性原則,只有1898年前的原居民的男性後代才符合申建丁屋資格這一事實,是特區政府繼承體制的一部分,這也是第40條旨在保護的部分。

判詞指,基於以上原因,特區終院駁回郭卓堅的上訴。

港府表示歡迎裁決,發展局指會繼續根據丁屋政策,如常接收及處理申請。鄉議局同樣歡迎裁決,認為確立丁權合法合憲後,地政總署應加快審批興建丁屋的申請。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指,丁屋申請審批速度近年越來越慢,促請地政總署盡快恢復正常的審批速度。

由入稟挑戰到最終判決,經歷了六年。上訴人郭卓堅對裁決感到意外和失望:「有乜理由會輸。」他認為丁屋政策違反部分《基本法》條文,將考慮去信人大反映,期望最終取消政策。

他不滿女性及非原居民在21世紀仍受歧視。他亦指政策准許建三層的丁屋是浪費土地,質疑為何不把土地另作發展。他指即使終院的裁定未能推翻,認為應提出人大釋法。但他承認,人大釋法的成功機會不大,但認為點都要做。

關注土地供應的團體「本土研究社」指出,今次裁決政府是贏家,因為法庭確認了政府有全權丁屋批核權。強調如果不先解決「套丁」等,濫用丁權的行為,即使興建再多屋都無助解決房屋供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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