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个人也可以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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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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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等7部具有创新性的重要法规。其中,《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简称《条例》)是内地首部个人破产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在深圳居住并连续3年参加深圳社保的人员,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原因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的,可以依法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条例草案明确,符合条件的债务人经过3年检查期后,在严格的行为限制下,可以免除剩馀债务。

在免检期内,破产人应当每年定期向破产部门和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支出、财产等情况。检查期内,债务人不得从事高铁动车一等座、三星级以上酒店、新购置的房产、机动车等高消费,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居住面积不得超过住宅商品房标准。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殷惠芬表示,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可以说是中国破产立法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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