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也可以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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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31日讯】

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験區深圳前海蛇口片區

8月26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等7部具有創新性的重要法規。其中,《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簡稱《條例》)是內地首部個人破產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在深圳居住並連續3年參加深圳社保的人員,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等原因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條例草案明確,符合條件的債務人經過3年檢查期後,在嚴格的行為限制下,可以免除剩餘債務。

在免檢期內,破產人應當每年定期向破產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支出、財產等情況。檢查期內,債務人不得從事高鐵動車一等座、三星級以上酒店、新購置的房產、機動車等高消費,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居住面積不得超過住宅商品房標準。

上海政法學院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破產法學研究會秘書長殷惠芬表示,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出台,可以說是中國破產立法史上的一個標誌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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