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桥之家”院长性侵智障女院友败诉赔8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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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7日讯】

前香港残疾院舍“康桥之家”院长张健华,涉性侵智障女院友,被判赔约119万港元,其中七成须由张健华支付。

张健华曾被控于10年前性侵“康桥之家”一名智障女院友X,因女院友精神状态未能作供而无法起诉,律政司撤销控诉。2018年,女院友母亲代表女儿入禀法院,向张健华、康桥之家及其母公司智友集团索偿。

警方于张健华办公室内发现含有其精液与原告DNA的纸巾,张以打喷嚏或“口水滴落”作辩解,遭区域法院黄若锋法官斥为荒谬。黄官认定张氏解释无稽,裁定其实施性侵;原告被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思觉失调症,证实性侵为直接原因。

呈堂证物包括一段由另一女院友Kitty在办公室磨砂玻璃外拍摄的短片,官分析指显示张弯身状似环抱事主X,然后右手有些动作,持续约10秒,X其后移开,而张随后的动作与将恤衫塞进裤头或在弄裤头吻合。

黄官在判辞引述事主X母的供词指,案发当日X母探访时,曾问女儿在院长张健华房间做了什么,X回称张“捣出阳具在弄(拎咗条嘢出嚟喺度整)”、“尿道口(整屙尿嗰度)”。黄官接纳X母与事主X的对话证供,并给予全面考量。

黄官接纳事主X母亲与X的对话证供,认为不涉引导,给予全盘比重。反观张健华证供多处不实,例如解释为何需对话,为何在办公室进行,以及案发时房门关闭,无其他职员在场等。

张健华曾声称案发前事主X愤怒地将饭碗丢向街头,知悉X母亲来访,故将X引入办公室,并承诺表现良好即赏糖果。黄官指虽张详述其与事主对话原因,然他未能阐述为何需在办公室房内、做手部环抱动作、房门紧闭且无他员在场下与X对话。

相反,黄官认为被告张健华并非诚实证人,其供词在多方面均存疑。张称案发前曾与事主发生口角,故叫她进房并承诺送糖果,但难以自圆其说,如何会在其办公室与X进行,且房门紧闭且无其他职员在场。

判辞亦指,张健华首次供词竟只字不提案发经过,第二次才简单交代,黄官指张无理由不在第一时间陈述争议核心。此外,警方在张房查获染有其精液及事主X DNA的纸巾,张却称可能由X打喷嚏或“滴口水(口水滴咗落去)”,黄官直斥言论可笑。

张健华在案中出庭作供,否认有性侵女事主X,质疑有人教唆X诬蔑他;又辩称警方检取沾有他与X DNA的纸巾,是他在宿舍房间自渎后遗下,不知为何会在办公室出现,估计X曾在纸巾上打喷嚏或吐口水等,致留下DNA,并有人插赃嫁祸。

黄法官批评张并非诚实证人,其理据经不起推敲,未能说明纸巾上为何有他与事主X DNA;张称被插赃嫁祸一说“极之牵强”,张解释X在他自渎纸巾上打喷嚏、吐口水留下DNA更是“荒谬”解释。

被告张健华主张其涉案之精液纸巾可能为“插赃嫁祸”,然而,黄官认为,即便张与公司股东有纠纷,此说仍过于牵强。虽无法确认完整性侵过程,黄官信纳张从长裤掏出阳具,接触事主X私处并射精,且未获X同意,导致X罹患创伤后压力症及思觉失调症。

黄官指,康桥之家虽知张健华办公处女院友楼层,未设闭路电视,监察不足。无资金也可用透明玻璃替雾面门,或规范男女独处需开门,但均未实行,认为院舍失职,综合七项赔偿细则,原告可赔逾119万元。康桥派代表领判辞,张未出庭。

黄官裁定,被告须赔偿原告85万元实质损害,及因创伤后压力症及思觉失调导致的额外8万元。判辞指,事主X因事件严重而不愿说话、感到屈辱,终身无法回工场工作且需定期接受精神科治疗。

最终,张健华及康桥须向事主X赔偿总额119.4万元,其中张健华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金额约83.6万元。由于原告已与智友集团和解,此裁决仅涉及两被告。

判辞提到,张健华在首份证供未提案发经过,第二份仅粗略交代,黄官认为无理由张不在第一时间交代争议,张称获建议不需集中于责任的议题,是“极差理由”。张健华在盘问时,无法证明事主X在关键时刻发生其他创伤事件。

案件早前在区院审理时,事主X无法作供,由母亲出庭作供,指女儿在事发后表现痛苦、哭泣及“连饭都吃不下(饭都食唔落)”,并称张脱裤“整(佢)屙尿嗰度(在她尿尿的私密部位做出侵犯行为)”。

张健华于高院外强调无涉性侵女院友,拟将提出上诉。他认为,因自身无法律代表,被指涉风化案及欺压智障人士,导致黄官对他有怀疑。他对另一女院友能拍摄涉案片段表示疑问,质问“为何另一智障女院友能拍摄?”“谁教她?谁给她手机?”

他坚称“未有对女院友非礼”,并指出事发地点的办公室设有磨砂玻璃,视线受限。他质疑另一女院友如何在事件期间避开CCTV的监视,并成功拍摄办公室内的情况。

张认为索偿方“无实质证据”,他们依赖的女院友拍摄片段“并非真实”,并质疑是“黄官自己加进去”。他表示,自己独力应诉,而对方有律师代表,黄官“偏向对方,对我们这些,可能被人视为有损风化、欺负弱智人士,那黄官不信我,那无办法呀。”

张健华就同一事件面对刑事检控,于2014年被控一项“与精神无行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指他于同年8月10日,与精神无行为能力的21岁女子X非法性交。X在录影会面中提到,张用阴茎插入其私处。警方另在办公室内的垃圾桶,找到6张纸巾,当中的精液染有张及事主DNA。

虽撤刑事诉讼,事主X母亲仍发民事诉讼,其证标准为“相对可能性”,较刑诉“无合理疑点”为低。法院如认定被告疏忽,被告须对事主负责,但败诉不等于留案底,民事诉讼惩罚只限罚款、无监禁。

2016年5月17日,事主X因受创伤后压力症及智障影响,无法出庭作证,导致控方撤销指控。张健华申请讼费,原审黄官陈广池认为张自身有嫌疑,并评语指出,控方撤销指控是无奈之举,此乃被告之“幸”,却是受害人与社会之“悲”。

警方于张健华办公室垃圾桶内取得含两人体液的纸巾,张健华则否认性侵指控,称纸巾源于宿舍房间自渎后遗下,不知为何会在办公室出现,估计有人插赃嫁祸,并教唆事主X诬蔑他。

DCPI64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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