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 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審判應當公開進行
【2020年7月1日訊】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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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於7月1日刊憲生效,各級法院指定的法官負責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除非涉及國家機密,否則審判應在公開法庭進行,所有判決應向公眾宣佈。行政長官經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障國家安全委員會和首席法官協商後,由各級法院法官指定「指定法官」。
- 特定情況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駐港國安公署)報告的以下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區管轄確有困難;
- 出現香港特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港區國安法》的嚴重情況;
-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
在上述情況下,駐港國安公署應對《國家安全法》規定的案件行使管轄權。
除在極有限的情況下依法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外,駐港國安公署還應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分析形勢、分享信息等。《國家安全法》明確規定,駐港國安公署應遵守中國國家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並應接受中國國家監督當局的監督,駐港國安公署的經費由中央人民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