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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刊宪生效 可采取特区现行法律准予香港警方调查严重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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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日讯】

港区国安法
系列报导

除特殊情况外,香港特区对《港区国安法》规定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港区国安法》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应适用于程序事项,包括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的执行等诉讼程序。

在处理国家安全案件时,香港警务处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可以采取措施,允许其根据香港特区现行法律或《港区国安法》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犯罪进行调查,包括在行政长官批准下,以合理理由怀疑某人涉嫌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搜查处所,要求有关组织或个人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视回答问题并提供或删除信息等。根据《港区国安法》,为了实施上述措施,应授权香港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律政司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检控部门负责起诉国家安全犯罪。任何人未经律政司司长书面同意,不得就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出检控。律政司司长出于保护国家秘密等原因,可发出证书指示,指示有关案件应在没有陪审团陪审的情况下进行审判。如果案件要由原讼法庭审判而无陪审团,则应组成一个由三名法官组成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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