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剛之子被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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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0日訊】以酒後撞人後聲稱「我爸是李剛」聞名的河北大學「10·16」交通肇事案於1月30日宣判。被告人李啟銘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李啟銘於2010年10月16日在河北大學校區某超市門口開車撞倒兩名大一女生,致一死一傷。媒體稱,他當時不但沒有停車,反而「若無其事一臉輕鬆」繼續開車前行,並且口出狂言,因而被網友譴責。

經鑑定,李啟銘事發當時在限速每小時5公里的校園內以45到59公里的時速駕駛,而且血液中酒精濃度為每百毫升151毫克。交通法則規定血液中酒精濃度臨界值為每百毫升80毫克。

法院認為,李啟銘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但鑑於案發後,李啟銘的父親李剛積極賠償死者家屬46萬元,傷者9.1萬元,取得了被害方諒解,並且李啟銘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因此法院酌情採納了辯護人對李啟銘從輕處罰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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