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之子被判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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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30日讯】以酒后撞人后声称“我爸是李刚”闻名的河北大学“10·16”交通肇事案于1月30日宣判。被告人李启铭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李启铭于2010年10月16日在河北大学校区某超市门口开车撞倒两名大一女生,致一死一伤。媒体称,他当时不但没有停车,反而“若无其事一脸轻松”继续开车前行,并且口出狂言,因而被网友谴责。

经鉴定,李启铭事发当时在限速每小时5公里的校园内以45到59公里的时速驾驶,而且血液中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151毫克。交通法则规定血液中酒精浓度临界值为每百毫升80毫克。

法院认为,李启铭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但鉴于案发后,李启铭的父亲李刚积极赔偿死者家属46万元,伤者9.1万元,取得了被害方谅解,并且李启铭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因此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对李启铭从轻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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