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 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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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讯】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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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有66條,其中有6章,即總則、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及附則。

正如早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的法律草案解釋性說明摘要所述,《國家安全法》的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下原則:
  1. 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2. 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
  3. 明確規定香港特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
  4. 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
  5. 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及
  6. 明確規定中央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政府表示,《國家安全法》的目的是預防,遏制和懲治犯罪,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與外國或外國勢力串通以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維持香港特區的繁榮與穩定;維護香港特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香港特區在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時,應:
  • 切實執行《港區國安法》和特區現行有關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
  • 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
  • 採取必要措施,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 盡早完成《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行政長官應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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