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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区国安法刊宪生效 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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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讯】

港区国安法
系列报道

《国家安全法》有66条,其中有6章,即总则、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及附则。

正如早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法律草案解释性说明摘要所述,《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以下原则:
  1. 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有关国家安全事务的根本责任和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
  2. 确规定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则;
  3. 明确规定香港特区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机构及其职责;
  4. 明确规定四类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和处罚;
  5. 明确规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及
  6. 明确规定中央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政府表示,《国家安全法》的目的是预防,遏制和惩治犯罪,包括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以及与外国或外国势力串通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维持香港特区的繁荣与稳定;维护香港特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香港特区在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时,应:
  • 切实执行《港区国安法》和特区现行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
  • 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
  • 采取必要措施,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 尽早完成《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行政长官应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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