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修訂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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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讯】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

系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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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2月20日 (星期六):香港廣播處長梁家榮提早離任
- 2021年2月9日 (星期二):Category: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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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去信四個新聞工作者協會,包括香港記者協會、香港新聞行政人員協會、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和香港攝影記者協會,表示將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不再承認記協、攝記協會員證,這表示將來網媒和學生記者可能被認定爲「非法採訪」,據報新規將於明天生效。
警方在給四個新聞工作者協會的信中表示「尊重新聞自由」,但看到在大型公眾活動中「有自稱記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妨礙警方工作,增加執法難度」。警方表示將修改《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要求該名人士必須來自已向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登記的媒體機構,或國際認可的知名非本地媒體,而非只持有新聞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或記協或攝影記者協會的會員證。
警方表示,除記者會外,新規定也適用於符合「封鎖區」定義的媒體,當在事件現場發現爆炸物或炸彈時,讓這些符合定義的傳媒在封鎖區採訪。例如警方8月在壹傳媒集團大樓進行搜查取證時,就設置了一個封鎖區。
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註冊資格,包括該機構必須定期報導新聞、持有相關牌照,而網絡媒體要根據《本地報刊註冊條例》註冊。截至今日,已有205家傳媒機構註冊新聞發布系統。
延伸閱讀
- 多個傳媒組織批警方新安排等同官方發牌,维基新闻,2020年9月23日
消息來源
- 警方改《警察通例》 不再承認記協、攝記協會員證 「傳媒代表」機構須有新聞處登記資,《立場新聞》,2020年9月23日。
-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 須為登記政府新聞處發布系統機構,《無綫新聞》,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