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刊宪生效 “港区国安委”负责维护国家安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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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30日讯】
港区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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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规定,将成立一个由行政长官主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港区国安委),负责国家安全事务,并承担着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受中央人民政府监督和问责。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按《港区国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委员会下的秘书处将由秘书长领导,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港区国安委的职责是分析和评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有关的事态发展,制定工作计划和制定政策,促进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的发展,并协调重大事务。工作和重大运营。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不得受到任何干扰,有关其工作的信息也不得向公众披露。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应接受司法审查。
港区国安委应设一名国家安全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国家安全顾问应参加委员会会议并就有关事项提供建议。
政府表示,港区国安委作为《国家安全法》的主要执行机构,警务处和律政司将设立专门的部门来处理国家安全事务。财政司司长经行政长官批准,应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保障国家安全和批准设立相关职位的经费,不受现行法律有关规定的限制。财政司司长应为此目的向立法会提交关于基金控制和管理的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