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 「港區國安委」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
【2020年6月30日訊】
港區國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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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規定,將成立一個由行政長官主持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港區國安委),負責國家安全事務,並承擔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該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按《港區國安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委員會下的秘書處將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港區國安委的職責是分析和評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有關的事態發展,制定工作計劃和製定政策,促進法律制度和執法機制的發展,並協調重大事務。工作和重大運營。委員會在履行職責時不得受到任何干擾,有關其工作的信息也不得向公眾披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應接受司法審查。
港區國安委應設一名國家安全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定。國家安全顧問應參加委員會會議並就有關事項提供建議。
政府表示,港區國安委作為《國家安全法》的主要執行機構,警務處和律政司將設立專門的部門來處理國家安全事務。財政司司長經行政長官批准,應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項資金,用於保障國家安全和批准設立相關職位的經費,不受現行法律有關規定的限制。財政司司長應為此目的向立法會提交關於基金控制和管理的年度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