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过年在家赌钱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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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讯】

打麻雀、玩啤牌、骰盅等,是香港人在拜年时的热门娱乐活动。有人旨在联谊耍乐打“卫生麻雀”,亦有人会小赌怡情增添刺激感。其实法律上这些算不算非法聚赌呢?下星期便是农历新年,维基新闻仝人先预祝各位身体健康,出入平安!

香港:过年在家赌钱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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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过年在家赌钱犯法吗?

“赌博”的定义

以下所有的“$”都代表港元。

根据《赌博条例》第 2 条,赌博(gambling)包括博彩、投注及收受赌注。

“博彩”(gaming)是指进行或参加任何博彩游戏,以赢得金钱或其他财产,不论参与者是否有输掉金钱或财产的风险。

其中,“博彩游戏”(game)的定义包括碰机会取胜,或凭机会结合技巧而取胜的博彩游戏等。曾有案例裁定,“博彩”及“博彩游戏”的定义应该宽阔诠释,包含象棋。法庭不时有案件,涉及长者在公园透过下象棋赌博而被控告。

“收受赌注”(bookmaking)是指以生意或业务形式,招揽、收取、商议或结清赌注。案例表示,“赌注”(bet)的一般定义,是两人就某项在将来发生,且结果未卜的事件达成协定,而视乎该事件的结果,其中一人将从另一人赢取赌款。

“投注”(betting)则没有法定定义,理应根据字面的自然一般意思解读,即投下赌注。

赌博犯法吗?

在香港,除了法律订明的“例外情况”之外,赌博一般而言都是犯法的:在非法赌场,或在赌场以外的地方赌博:

首次定罪可处罚款 $10,000 及监禁 3 个月

第二次定罪可罚款 $25,000 及监禁 6 个月

第三次或随后可罚款 $50,000 及监禁 9 个月

其中一个“例外情况”,就是符合《赌博条例》第 3(2)条的博彩游戏:

在“私人处所”(in private premises)内;

“社交场合”(on a social occasion)中进行;

而且并非“以生意或业务形式”筹办或经营;及

非为任何人的私有收益(不计以博彩者身分赢得的)而筹办或经营

“私人处所”在《赌博条例》下的定义,指公众人士只可在获得处所的拥有人、租客或占用人许可,才可进入的处所,不论进入该处是否须缴费。

至于“社交场合”的定义,根据案例,法庭会以客观标准,考虑有关聚会所有相关情况。其中重要因素是聚会的特质。例如,若出席人士明显是刻意为参与“私人赌局”而来,则很大可能不被视为“社交场合”的赌博。

是否“以生意或业务的形式”筹办或经营,考虑因素则包括是否有人出租赌博工具、收费下安排茶水等。

至于“非为任何人的私有收益”筹办或经营,例如是指没有聘请庄家或派牌员,或没有其他人从赌博活动中抽佣等。

赌博活动是否涉及金钱并非关键因素。根据以上定义,如果纯粹是拜年时,在私人地方与亲友打麻雀、玩啤牌联谊一番,即使涉及金钱,小赌怡情一下也理应不属违法。

顺带一提,根据《赌博条例》第 3(7)条“我同你赌 $50,一定会 XXX !”这种众人之间的打赌,如果不涉及收受赌注的行为,也不属违法。

私人单位经营赌场?

在私人单位经营赌场,如未持有相关牌照,同样犯法。根据《赌博条例》第 5 条,任何人经营、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控制赌场,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 $5,000,000 及监禁 7 年。在赌场以外的场所管理非法赌博,根据第 13 条亦可处罚款 $50,000 及监禁 2 年。

赌博时作弊

原来出千作弊都犯法?《赌博条例》第 16 条列明,任何人如在赌博之前、之后或过程中,以任何欺诈手段、误导的设计或虚假做法,为自己或其他人士,赢取另一人的金钱或其他财产,即属犯罪,最高可处罚款 $1,000,000 及监禁 10 年。

去年11月曾有一宗裁判法院案件,被告用手指将墨水印在 4 只麻雀上以作识别,作弊赢取 600元,被麻雀馆经理揭发,首次提堂时认罪,被判监 2 个月,缓刑 3 年。

此外,任何人在言语或行为上,存心欺诈或以任何欺骗手法,直接或间接怂恿、煽惑或引诱他人参与赌博活动,也会干犯《赌博条例》,及面对相同罚则。例如是骗子透过角色扮演设下“天仙局”,诱使受害人参与被人为操纵的赌局并损失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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