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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改國旗法及國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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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8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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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今日(17日)在北京閉幕。會議期間通過了《國旗法》和《國徽法》的修正案。香港特區政府表示,將對《香港國旗及國徽條例》進行「適當修訂」,以「落實適用於香港的法規,履行憲法責任」。

中國人大常委會以166票全票通過關於修改《國旗法》和《國徽法》的決定,進一步禁止損害國旗、國徽尊嚴的行為,包括禁止倒掛、倒置等損害國旗尊嚴的行為。而國旗的使用也不能隨意丟棄。

新修訂的《國旗法》和《國徽法》規定,中國公民在「莊重的場合」可以佩戴國徽徽章「表達愛國情感」。在重要節日、紀念日,各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大型廣場、公園,應當懸掛國旗,企業、村委會、社區在「有條件」的情況下也應當懸掛國旗。同時禁止倒掛、倒掛國旗。在公共場所,以故意焚燒、毀壞、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將對其處以15日以下拘留。修正案還增加了懸掛國旗、國徽的場所,規定軍事法院、海事法院、特別人民檢察院等特殊人民法院,在工作日應當在中央駐港澳有關機構懸掛國旗、國徽。該修正案將於明年元旦實施。

香港政府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已於1997年7月1日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通過制定《國旗國徽條例》本地立法在香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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