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反媒體壟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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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4日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3日通過「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條文共修正40條,其中NCC決定取消原草案第43條「過渡條款」,在立法完成前,已完成的媒體結合案皆不回溯處理。NCC副主委暨發言人虞孝成表示,反媒體壟斷法預定下週送交行政院審查,並儘速轉送立法院審議。委員會議認為,新法通過前發生「頻道超標」,如果沒有明確威脅資訊管道多元化,並無必要強制業者「改正已經發生的事」,應等到業者再整合其他媒體時討論,因此取消「過渡條款」。另外刪除條文第11條,只須向公平會申報或申請的結合案、經營紙媒參與結合或聯合行為者,不須徵詢NCC意見。

其它修正案還包括頻道代理商與電視節目供應商、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整合,其合計得經營及代理之頻道總數限制由15個修正為20個。例如年代集團目前有18個頻道,假設再併購壹電視,再取得3張執照(頻道),合計將有21個頻道,超過法定上限20個頻道。不過,若併購案在新法通過前完成,可以「現況、就地合法化」,但若在新法通過後交易,就得減少1個頻道。虞孝成說明,支持過渡條款的委員認為,超過NCC管制門檻的「紅線」業者,都應該適用新法;另一派委員認為,立法前超過「紅線」業者,有的是自行成長,有的是透過併購壯大,情況不同,且目前媒體呈多元狀態並無壟斷,NCC只要防患未然即可。

凱擘副總經理彭夏強表示,不管是15個、20個、或30個頻道,都是只講數量的概念,且未來在數位技術發展下,頻道只會往上增加;若要反壟斷,應該集中在限制新聞頻道才是,若這15至20個頻道都是休閒娛樂性質的節目,限制數量的並無意義。台大新聞所教授張錦華也強調,NCC採全國人口當計算收視率分母,明顯稀釋媒體影響力,應從觀眾佔有率(audience share)角度去界定媒體影響力,才合乎實際情況。其他修正內容還包括,原草案「收視(聽)率、閱讀率」,修正為「年平均收視(聽)率、年平均閱讀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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