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过反媒体垄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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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4日讯】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3日通过“广播电视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条文共修正40条,其中NCC决定取消原草案第43条“过渡条款”,在立法完成前,已完成的媒体结合案皆不回溯处理。NCC副主委暨发言人虞孝成表示,反媒体垄断法预定下周送交行政院审查,并尽速转送立法院审议。委员会议认为,新法通过前发生“频道超标”,如果没有明确威胁资讯管道多元化,并无必要强制业者“改正已经发生的事”,应等到业者再整合其他媒体时讨论,因此取消“过渡条款”。另外删除条文第11条,只须向公平会申报或申请的结合案、经营纸媒参与结合或联合行为者,不须征询NCC意见。

其它修正案还包括频道代理商与电视节目供应商、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整合,其合计得经营及代理之频道总数限制由15个修正为20个。例如年代集团目前有18个频道,假设再并购壹电视,再取得3张执照(频道),合计将有21个频道,超过法定上限20个频道。不过,若并购案在新法通过前完成,可以“现况、就地合法化”,但若在新法通过后交易,就得减少1个频道。虞孝成说明,支持过渡条款的委员认为,超过NCC管制门槛的“红线”业者,都应该适用新法;另一派委员认为,立法前超过“红线”业者,有的是自行成长,有的是透过并购壮大,情况不同,且目前媒体呈多元状态并无垄断,NCC只要防患未然即可。

凯擘副总经理彭夏强表示,不管是15个、20个、或30个频道,都是只讲数量的概念,且未来在数字技术发展下,频道只会往上增加;若要反垄断,应该集中在限制新闻频道才是,若这15至20个频道都是休闲娱乐性质的节目,限制数量的并无意义。台大新闻所教授张锦华也强调,NCC采全国人口当计算收视率分母,明显稀释媒体影响力,应从观众占有率(audience share)角度去界定媒体影响力,才合乎实际情况。其他修正内容还包括,原草案“收视(听)率、阅读率”,修正为“年平均收视(听)率、年平均阅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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