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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通过消费券案 内政部将提前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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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5日讯】

为振兴台湾经济而施行的“振兴经济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在今(5)日上午,几经立法院的朝野协商后,正式通过,虽然民进党团的“现金发放案”并未过关,但朝野双方仍对此案的通过表示肯定。

在通过的消费券发放特别条例中,包含几项台湾媒体特别提出的重点:

  • 消费券每人凭个人身份证与户口名簿可领3600元;在明(2009)年3月31日前出生,并具中华民国国籍者皆可领取。
  • 明年1月18日在14401个发券所统一发券,当日不能领取者,内政部会以造册方式,要求未领者必须在元宵节后(2月10日)至4月30日前,在指定的邮局完成领取手续。
  • 未满20岁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领。
  • 大陆配偶、外籍人士,由于检验不同证件的关系,由移民署规划择地领取。
  • 受刑人或被羁押者,则在看守所或监狱中领取。
  • 消费卷使用期限至明年9月30日;商家必须在明年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现金的兑换。

为了因应消费券特别条例的通过,内政部也将在明(6)日,动用旗下百名员工,在内政部中央联合办公大楼进行“消费券仿真演习”,借由演习以了解发放日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进行必要的因应措施。

而在今日立法院的表决中,也修订了使用的范围,除了合法登记之商家,消费券也已确定可当做公益捐款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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