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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終極勝訴 恢復鄒幸彤「煽惑」六四晚會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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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訊】

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控在2021年煽惑六四鎮壓當日舉行悼念晚會,原審罪成,被判囚15個月。香港高等法院前年裁定警方禁止集會並不合法,鄒幸彤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至今日終審法院改為裁定政府勝訴,恢復鄒幸彤定罪。在警方禁止下,2021年六四當晚維園沒有舉行晚會。六四期間香港維園悼念燭光不再。

鄒幸彤是香港的社運人士。

悼念六四事件的燭光

5名大法官對關鍵問題,即被告可否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行政作為」、提出「間接挑戰」,例如以挑戰警方集會禁令的合法性作為辯護理由,分成兩大陣營。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終院基本上以3比2大比數達成裁定,被告可在刑事案中挑戰相關合法性。

根據判詞,首席法官張舉能等兩大法官認為,若容爭議禁令有效性,會削弱禁令的權威,對國安等構成損害,例如警方將不知可否拘捕不顧禁令者。常任法官李義等3大法官則認為,被告可挑戰行政作為的合法性,不過指鄒的理據不成立。

李義指出,警方的「主動責任」並不包括想方設法確保集會得以舉行,強調主辦方有責提出措施,並要說服警方,他們具有能力執行。李又指在本案中,完全理解警方不信服支聯會有能力確保執行措施,維持公眾安全,認為警方的禁令「顯然合符比例和合法」。

鄒由懲教押送至終院人員架設充氣隧道、窗簾布

2018年的六四燭光晚會

2024年1月25日,鄒幸彤早上九時多由囚車押送到終審法院。支聯會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等人到庭旁聽。

正因支聯會國安案還押的鄒幸彤,早上由懲教押送至終院。她下車時,懲教在囚車出入口設置充氣隧道,並使用灰色窗簾布,遮蓋隧道與囚車的接駁位。

其後鄒在早上9時48分進入正庭,她綁起馬尾,身穿灰色大褸,並笑著和公眾席的人揮手。支聯會前常委鄧岳君、徐漢光等人,都有到場旁聽。

鄒幸彤2021年6月4日早上被捕,翌日獲釋。警方指她涉嫌觸犯公安條例,宣傳或公布未經批准集結。

爭議點:被告可否挑戰警方對集會發禁令的合法性

本案上訴方為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高級檢控官劉允祥代表;答辯方為鄒幸彤,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案件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以及海外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審理。

根據判詞,鄒幸彤在本案中,被控一項《公安條例》下的「煽感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原審時,她質疑警務處長對2021年六四集會所發出的禁令,是否具合法性。而是次律政司一方的上訴,則關乎被告可否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對行政作為或命令的合法性,提出「間接挑戰」(collateralchallenge),作為其辯護理由。

在刑事程序中,「間接挑戰」是指被告挑戰某個行政作為的合法性,而該行政作為的合法性,與案中控罪元素不是直接相關。

5大法官理據不一但結論一致裁鄒幸彤恢復定罪

判詞可見,5名大法官對爭議點的意見不一,但均達成同樣結論,即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鄒幸彤原審定罪,並發還刑期上訴予原訟庭法官裁定。

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林文瀚均認為,本案中鄒幸彤不可在審訊中挑戰警方禁令的合法性;相反,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以及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則認為可以挑戰。

對於被告未來可否在刑事程序中,挑戰行政作為或命令的合法性,判詞未有明言。法律評論員黃啟暘回應《法庭線》指,按判詞,本案基本上以3比2大比數達成裁定,亦即被告可在刑事案中挑戰相關合法性。

張舉能引「民間電台案」:行政決定合法與否非必要控罪元素

張舉能在判詞中指,能否在刑事程序中挑戰行政作為(administrative act)的合法性,關鍵在於它是否與該宗刑事案件相關(relevant)。

張引「民間電台案」為例,當時行政會議根據《電訊條例》不批准發牌予申請人,及後申請人無牌廣播被控,並在審訊中挑戰行會不發牌決定不合法,但案例指行會決定是否具合法性,本身並非必要的控罪元素,因此對刑事法庭審理該控罪,沒有相關性,亦即不得挑戰合法性。

張舉能:《公安條例》設機制已平衡秩序和自由

張又指,只要行政作為未被司法覆核撤回,刑事法庭就有可能裁定被告定罪。對於有案例認為,不可以僅因存在司法覆核此選項,就剝奪被告在刑事審訊上挑戰合法性的權利,張舉能認為,問題的關鍵,最終在於「法例釋義」(statutoryinterpretation)。

張引案例指,所謂「法例釋義」,即詮釋條文,須考慮其背景及目的。他指翻查《公安條例》,見在1967年社會嚴重動蕩之時立法,之後分別在1995年及1997年修訂。而條例針對公眾集會規管時,明確指出「國安、公眾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障人權和自由」的重要性。

張認為,條例經已平衡兩者,條文才會訂為:若沒事先通知警方,或被警方禁止,不得進行超過50人的集會;行使禁止集會的權力,須為最後手段;就禁止集會一事設上訴機制等。

而《公安條例》已指明,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對集會是否合法,有「最終」裁定(The determination of an appeal by the Appeal Board shall be final.),認為除非在司法覆核上挑戰成功,否則若容在審訊中爭議,條文中「最終」一詞便會廢了意義。

張舉能:如刑事審訊中重啟爭議 將削禁令權威

張另指,《公安條例》同時訂出控罪(offence-creating provisions),若違反禁令,會危及國安、公眾安全、公共秩序,和其他人的人權、自由。假如被告在刑事程序中,重啟禁令有效性問題,亦會削弱禁令的權威,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構成損害。

他舉例,例如這樣做會令公眾不肯定可否出席相關集會,而警方也不知可否對不顧禁令而出席集會的人士,採取合法拘捕或執法行動。張總結指,他認為刑事審訊中,被告不可以挑戰行政作為或命令的合法性。林文瀚認同張的觀點。

李義:被告應獲容許 在審訊中就控罪挑戰任何事

李義則指,他雖同意被告應恢復定罪,但理據與張舉能有別。他認為,被告可以循「間接挑戰」(舉例指如有違法定程序等)和傳統的合憲性挑戰兩個進路,挑戰行政作為或命令的合法性,但認為鄒幸彤的挑戰理據不成立。霍兆剛、紀立信認同李的觀點。

李義指出,鄒幸彤在本案中,循「間接挑戰」出發。李引案例指,在刑事審訊中,被告應獲容許就其被檢控的控罪,挑戰任何事,因此邏輯上,亦應准被告提出「間接挑戰」。

他指若挑戰成功,例如它涉及必要的控罪元素,便可構成辯護理由;若失敗,未能構成罪脫,則相關挑戰也變得無關,應予駁回。

李義:警禁令與控罪元素相關 鄒可挑戰

李義認為在本案中,警務處長的集會禁令是鄒面對控罪的必要控罪元素,同時是控方案情的重要部分,因為鄒被控煽感的罪行詳情,涉及「未經批准集結」,而集結是否被視為「未經批准」,與同一條例第9條「警務處處長禁止舉行已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的權力」相關,因此鄒可以在審訊中挑戰禁令的合法性。

不過李義認為循兩方面審視,鄒幸彤的理據都不成立。

李義:警「主動責任」不包括 想方設法確保集會得以舉行

就「間接挑戰」,李義指,鄒提出警方在條例下有「主動責任」,提出合理及合適的措施讓公眾集會得以和平進行,而非直接禁止;李指,鄒一方認為警方沒履行「主動責任」,因此警方的集會禁令是不符比例、無效。

不過,李義引終院案例指「主動責任」並不代表警方必須想方設法(devise a way),確保集會得以舉行,指如警務處長經真誠考慮加入條件、但合理地認為措施不可行,條文並沒約束他不可禁止集會。

李義又指,「主動責任」應理解為與警方一般權責有關,例如交通管制、人群控制,維護秩序,包括處理反示威等等,與鄒所指有別。李續指,基本上應由集會主辦方提出令人滿意的安排,解釋如何在無疑有重大公眾衞生、安全風險下,舉行公眾集會。

李義:主辦方有責提措施 說服警方有能力執行

李強調,是主辦方有責提出可行的措施,並說服警務處長,他們具有執行的能力(It was up to them to identify realistic measures and to persuade the CP that they had the ability to enforce them effectively.)。

李又指本案的擬辦集會中,預期涉及4至6萬人參與,而時長以小時計,完全理解(it is perfectly understandable)警方不信服主辦方有能力確保執行措施,在疫情之中維持可接受水平的公眾安全。警方對此有寬闊的酌情權,而涉案的禁令「顯然合符比例和合法」(The prohibition was, in my opinion, plainly a proportionate and legitimate measure.)。

而就合憲性挑戰,李義認為,警方的禁令考慮了新冠疫情下,保障公眾衛生安全,決定合法及符合相稱性,鄒的挑戰亦失敗。

涉案帖文由鄒幸彤在Facebook發布,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

鄒幸彤原審罪成 其後上訴得直

2021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Facebook及Twitter發布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帖文;並於六四當日於《明報》發表題為〈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文章,呼籲市民參與。

鄒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她不認罪,經審訊後,原審裁判官陳慧敏於2022年1月裁定她罪成,判監15個月,部分刑期與另案分期執行,總刑期22個月。鄒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於2022年底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庭線》裁院、高院判詞及案件整合報導,見另稿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 裁院及高院判詞整合 終院將處理律政司上訴許可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時任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在社交媒體及《明報》發文,呼籲市民參與,被控煽惑集結,經審訊後被裁判官陳慧敏裁定罪成,判囚15個月。鄒提上訴,獲高院原訟庭法官張慧玲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本案牽涉《公安條例》下,警方就集會申請可行使的權力,包括被告可否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所發出集會「禁止令」的合法性。《法庭線》整理裁判官與法官的判決理據,讓讀者了解爭議點及法庭的裁斷。

終審法院周四(8日)早上將處理律政司就本案的終極上訴許可申請,由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負責。

鄒幸彤六四煽惑集結案:原審及高院就 4 項爭議的裁斷

香港政府終極勝訴 社運人士鄒幸彤煽惑六四晚會定罪恢復
能否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集會命令的合法性? 接納控方所指,《公安條例》設有法定上訴機制

警方決定是否有效、有理據,應由上訴委員會及經司法覆核申請解決,被告不得在刑事審訊中提出質疑

條文沒清楚排除可於刑事程序提出質疑

市民被控時或沒機會就「禁止令」上訴,應容許於刑事審訊中質疑合法性

警禁集會決定是否符合執行相稱性? 集會自由並非絕對,不能以行使權利為名為所欲為,罔顧守法責任 《公安條例》要求警方考慮集會可否在施加條件下舉行

警方只可在其他條件不可達到相關目的下,方可禁止集會

警方可否以「公共衛生」為理由,禁止公眾集會? 屬於《公安條例》中的「公共安全」涵蓋的範圍

引衛生署專家報告指,大型集會有機會擴大新冠病毒的傳播

衛生署專家報告僅不建議涉及不戴口罩進食的大型集會

警方決定禁集會後才索取報告,作決定時未有考慮 警方沒履行容許及便利集會的主動責任,未能確立「禁止令」的合法性

鄒的帖文、文章內容是否構成煽惑? 內容明顯具針對性,即使沒有明確邀請群眾到維園,文章主旨呼之欲出 認同原審裁定

目錄

I. 事發:六四 32 周年警禁支聯會集會鄒幸彤網上發帖、《明報》撰文

II. 裁決:鄒原審罪成判囚15個月 高院上訴得直撤罪

III. 本案在原審及高院上訴時官曾就4項爭議作裁斷

IV. 首項爭議:審訊中可挑戰禁止令合法性?控方:不得爭論、另有法定上訴機制

V. 原審接納控方說法 裁不可質疑法官指被控或沒機會就禁令上訴 裁可質疑

VI. 第二項爭議:禁止令是否符執行相稱性?原審:集會自由非絕對

VII. 法官:警禁集會前沒考慮可施加條件決定不符相稱性

VIII. 第三項爭議:「公共安全」是否涵蓋健康風險和威脅?

IX. 原審:公共衛生屬「公共安全」

X. 法官:警方決定禁集會前沒考慮衛生署專家報告

XI. 第四項爭議:鄒帖文及文章是否煽惑他人?

XII. 原審:明顯有針對性法官:認同原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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