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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兩會:人大代表朱征夫提案中國廢除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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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8日訊】

中國兩會2023,人大代表朱征夫提案廢除尋釁滋事罪,指「各地執行標準很不統一,定性嚴重缺乏嚴肅性。近年來大量網絡發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嚴重侵蝕了言論自由的邊界。」

天安門廣場

財新報道,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律師朱征夫在今年全國人大會議上提案,建議廢除尋釁滋事罪。朱征夫於2008-2022年間擔任全國政協委員,曾多次呼籲在《刑法》中取消尋釁滋事罪。

尤其是近年來大量網絡發言者也被按此罪名定罪,嚴重侵蝕了言論自由的邊界;且各地執行標準很不統一,定性嚴重缺乏嚴肅性,損害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減損人民群眾對法律的尊重和信仰。
——朱征夫在接受《財新》採訪時稱

他表示:「尋釁滋事罪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懲治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為,對於一些無故尋釁、滋事,情節嚴重的行為,有一定懲戒價值。」

但他認為:「這種種弊端時刻侵蝕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僅影響人民群眾對權利義務的合理預期,也導致執法機關選擇性執法。」

這個消息一傳開就得到中國各大門戶網站轉載,很快衝上熱搜。一些評論人士就此發表了署名文章,引起了眾多網民注意和跟帖評論。

其中多數評論為這位由政協委員轉換跑道成為人大代表的提案人點讚,不過也有一些網友表示反對。有網友跟帖表示,「大概覺得自己是好人,不會抓到自己身上。」

四川廣播電視台旗下的微博賬戶《四川觀察》曾徵集網友對該罪名的態度,結果超過七成網友不贊成取消。該微博調查目前已無法顯示。

在近10萬投票中,對建議取消尋滋罪表示反對的票數多達7萬,出現超過三分之二多數反對的情況。

1979年「流氓罪」寫入中國《刑法》,入罪標準模糊,經常被批成為「口袋罪」。

1997年流氓罪被廢除,但其中被認為是破壞社會秩序的四類罪狀仍被規定為尋釁滋事罪,包括隨意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等行為。

由於定義過於寬泛、不夠明確,不少維權人士和律師都曾被判此項罪名,BBC報道,尋釁滋事罪被視為「執法者任意處罰別人的藉口」。

尋釁滋事罪一直被外界認為是中國政府打壓異議人士的工具,包括曾批評申紀蘭和毛新宇的維權律師浦志強、2020年報道武漢疫情的公民記者張展,都被公安機關以尋釁滋事罪名批捕。

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的定義,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

朱征夫1964年9月出生,湖北荊州人,是武漢大學法學博士。他多次是中國全國第一個提出有關法律廢除或者修定的人物。百度百科稱他:「朱征夫提案範圍涵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各個階段對犯罪疑犯權利的保護,產生強烈社會反響。」

朱征夫在2003年最早提出廢止勞動教養制度,2009年提出《關於在刑法中增設「欠薪逃匿罪」》;及廢除嫖宿幼女罪,將相關行為按照強姦罪處罰。另亦提出廢除《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2016年提出了關於防止冤案的9項系列提案——《讓犯罪疑犯在電視上認罪要慎重》 、《創造條件讓法官敢於依法作無罪判決》 、《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適當批准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2018年他提出《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扣查當事人的手機》。保護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他還提出《關於中央政府向每個公民發疫情補貼以紓難解困刺激經濟發展的提案》等提案和建議。

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之所以容易在司法實踐中遭受侵害,除了全社會「有罪推定」觀念根深蒂固、公民權利意識淡薄、制約公權力意識缺失外,還與《憲法》關於保護人權的規定沒有具體化有關。對於冤假錯案問題,要從更深層次反思。
——朱征夫,2016年接受《財新》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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