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訴人慨嘆不是要有特權:挑戰改身份證性別,香港跨男於法庭勝一仗
【2023年3月5日訊】
在香港,為挑戰改身份證性別,兩位「跨仔」在法庭勝一仗。獲勝訴的上訴人Q先生接受媒體《法庭線》專訪稱,都係想爭取同其他人一樣的權利。
身份證上性別一欄,或沒多少人會特別留意。但對跨性別人士而言,在現行政府政策下,這一欄彷彿變成一面透視鏡,即使在外型上如何改變成為心目中的那個自己,當別人看到身份證上的性別,自己猶如全身赤裸,任由旁人目光掃視全身。
為了爭取把這一欄的「F」改為「M」,Q先生展開了司法覆核之路,一行就十年。期間曾經歷兩次敗訴,至2023年2月6日,終審法院頒下判詞,指局方要求跨性別男子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違反《人權法》。5名法官一致裁定跨性別人士終極勝訴。
Q先生在勝訴後首度接受訪問,形容這次勝利屬於所有跨性別人士以及相信公義的人。他強調跨性別人士「唔係要特權」,只是想爭取其他人一樣有的權利,希望政府盡快修例,讓符合資格的跨性別人士更改性別,有尊嚴地生活。
入境處回覆《法庭線》查詢,未有正面回答修改有關條例及指引有否時間表,但指政府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正審慎研究裁決,同時會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
我本是男兒郎,又不是女嬌娥
原生性別是女性的Q先生,自小學起已覺自己有男性化的傾向,會幻想自己是足球員碧咸、C朗。至青春期,由於身體上外型的變化,他刻意把自己的聲線壓低,又嘗試「駝背」令乳房看起來沒那麼突出,更曾問媽媽,如何令自己臉上的汗毛生長得粗糙些,讓自己看起來更像個男生。
「男仔頭」的本性,亦體現在他的日常生活中。Q先生舉例,他以往在校曾加入「女子足球隊」,但「女子足球員」這身分令他感到不自在,最後決定離隊;又例如,他被選為班長,他會跟老師說,他是「男班長」、到親戚的婚禮,他會穿男性西裝。他也曾要求學校老師,「唔好再叫我女性的名,叫我男性嘅名(不要再叫我女性的名字,叫我男性的名字)」,但老師拒絕,「嗰陣時就好嬲,覺得佢哋唔尊重我選擇自己個名嘅權利(那時候就很氣,覺得他們不尊重我選擇自己的名字的權利)」。
Q先生說,這一切一切,都令他「好抑壓、想死」。
但因着社會及世人的目光,他起初選擇壓抑「真我」,努力嘗試成為一位「女生」。中六那一年,他轉校、留長頭髮、開新Facebook帳戶接觸新同學、說話提高聲線、又嘗試模仿其他女同學的舉手投足。但他「逼自己做女性化嘅女仔(逼自己做女性化的女孩)」,不但不成功,反而更痛苦。
遇跨性別群體如見曙光 「打完仗見返屋企人咁樣」
後來,Q先生在網上結識到一群跨性別人士,互相分享交談,逐漸令他明白,傾聽內心,接納真正的自己,並不可怕。於是慢慢學會隨心而行,徵詢醫生意見後,接受乳房切除手術及荷爾蒙治療等。他感激跨性別人士的圈子令他「見返人生希望」,過往曾獨自面對外間的折磨及蹂躪,「搵返呢班跨性別嘅朋友,嗰時就好似⋯打完仗見返屋企人咁樣(找回這班跨性別的朋友,那時就像⋯打完了仗,見回家人這樣)」。
不過,社會給予跨性別人士的考驗不止於此。
2012年,入境事務處發出行政指引,要求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若要更改身份證上性別一欄,必須切除子宮、卵巢及建造陰莖,即「完成全套變性手術」。但建造陰莖手術風險較高,不少跨仔(原生性別為女性,但性別認同是男性)都因為沒做「下身手術」,而無法修改身份證上的性別。
Q先生記得有一次到澳門,出境時向入境處人員展示身份證,職員看看證件、再看看Q先生,問道:「呢個你嚟㗎?(這個你來的?)」Q先生唯有答:「係啊,我係跨性別。」Q先生隨後獲放行,但他感受到那位入境處人員定晴望着他離開。
又一次,他與家人到銀行開聯名戶口。他在表格上填寫了「Mr.」,惟遞上身份證、職員查詢同事後,表格上性別一欄被「更正」為「Ms.」。
這身份證上的「F」,不只一次令Q先生在日常生活中感到受辱,失去尊嚴。
十年堅持
2013年,Q先生得悉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入境處相關要求。為了爭取自己的權利,也希望能為跨性別群體作些貢獻,Q先生踏上了追尋平權之路。他強調,跨性別人士只是想爭取與普通人一樣的權利,「唔係話要有特權,或者要剝奪其他人嘅權利(不是說要有特權,或者要剝奪其他人的權利)。」
十年間,有人加入一同入稟挑戰入境處,也有人中途退出。Q先生與另一名申請人謝浩霖堅持上訴至終審法院,最後於2023年2月6日,終院5名法官一致裁定跨性別人士一方上訴得直,宣告入境處行政指引規定女跨男跨性別人士,必須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才能更改香港身份證性別,違反《人權法》第14條保障的權利(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無理或非法侵擾)。
由原審計起兩度敗訴,跨性別人士贏了終極一仗。
「十年,真係等咗好耐(十年,真等了很久)」,Q先生形容這次勝利不只屬於他,更是屬於所有跨性別人士以及相信公義的人。他感激律師團隊一直以來給予他的信心及幫助,並提到當年同樣在高院經歷兩次敗訴的「W小姐案」(見文末小檔案),最後於終院「逆轉勝」,為他打下了「強心針」,讓他堅持至最後。
盼政府盡快修例、立《性別承認法》
終院裁決雖然推翻了入境處訂明,要女跨男的跨性別人士「完成全套變性手術」後才可更改身份證性別的要求。但實際上誰人、怎樣才可更改性別,仍待入境處修例決定。
Q先生認為,只要經醫生評估及有醫生證明便可更改身份證性別,因並非所有跨性別人士都適合服用荷爾蒙藥或接受局部手術。他期望入境處能於3個月內修例,「咁我哋就可以過返有尊嚴,同埋保障自己嘅生活」(那麼我們就可以過回有尊嚴,和保障自己的生活)。
「十年前就有W,而家就有我呢單Q案,之後仲有K嗰單去廁所嘅案(十年前就有W,現在就有我這一宗Q案,之後還有K那樁上廁所的案」(見文末小檔案),Q先生祝願K先生能獲得勝仗的同時,也寄望政府盡快立《性別承認法》,容許申請人在符合有關規定後,獲得其「後天取得性別」,亦即那人自身的性別認同,能於法律上被承認並反映在其主要的身份證明文件上。
政府2017年展公眾諮詢 報告尚未出爐
終審法院2013年在W小姐案,裁定《婚姻條例》條文中「女性」的定義,須包括已接受完整性別重置手術,並且由適當醫療組織證明的男跨女跨性別人士。
至於未接受整個性別重置手術的跨性別人士是否符合資格,終院當時未有處理,認為應交由立法機關決定,但表明「這方面立法在不同層面上均極具益處」,又建議當局在草擬法律條文時,可參考英國政府所制定的《2004年性別承認法》,設立機制由專家小組審核申請。
案件促使政府於2014年成立「性別承認跨部門工作小組」,並於2017年展開公眾諮詢,包括香港應否訂立性別承認制度、申請者須符合甚麼資格等。事隔5年多,相關諮詢報告尚未出爐。
「如果有咗呢個《性別承認法》就唔使再逐條逐條例打,唔使再花咁多精力同時間(如果有了這個《性別承認法》就不用再逐條逐條例打,不用再花那麼多精力同時間)」Q先生緩緩地道。
小檔案
「W小姐跨性別人士婚權案」
2008年,跨性別人士W小姐欲與男友結婚,但婚姻登記官以其出生時的性別作準,指W小姐不符合「女性」定義,拒絕為她註冊。W小姐後來入稟司法覆核,歷兩次敗訴,終院於2013年裁定W小姐終極勝訴,認為《婚姻條例》中有關「女方」的定義,必須包括已接受完整手術的男跨女跨性別人士。
「K先生跨性別人士公廁平權案」
跨性別人士K先生,獲得俗稱「廁所紙」的醫學證明,證明他有需要使用男廁,但由於法律上並不承認「廁所紙」,故他不可使用男公廁。K先生遂入稟要求法庭頒令,擴闊條例中對「男性」及「女性」的定義。案件於2023年1月12日在高院審理,正待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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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來源
- 挑戰改身份證性別 跨仔法庭勝一仗 Q先生:都係想爭取同其他人一樣嘅權利,法庭線,2023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