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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收緊「新聞報道」理由查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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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訊】

香港記協擬就車牌查冊新安排提司法覆核。去年6月終審法院裁定記者上訴得直,事緣港台記者蔡玉玲申請車輛資料調查721事件遭控虛報用途。運輸署事後立新規,收緊並不將「新聞報道」納入正式查冊原因,只保留「特別情況申請」途徑,但未明確「重大公眾利益」定義。

港府收緊「新聞報道」理由查車牌
警員謾罵記者

收緊查車牌 新聞報道查冊需書面申請 運輸署長裁決 不設上訴

運輸署推行車輛查冊新安排,新聞工作者須提交申請獲署長批准才獲發證明書。

申請車輛新規 收緊「新聞報道」理由查冊

事緣港台《鏗鏘集》記者蔡玉玲以該理由申請車輛資料,調查721元朗事件,但遭告知虛報用途。

終審法院去年6月頒布判辭,認為沒理由將「真誠新聞調查」,排除在申請證明書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裁定《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懲罰。

案件結束後,運輸署修訂車輛查冊申請規定。新規收緊「新聞報道」為原因,只保留「特別情況申請」途徑,但未說明何謂「重大公眾利益」。

署方「完善」查車牌 限車主、獲車主同意或七項指明用途

運輸署1月5日突然宣布三日後(1月8日)將「完善」車輛查冊,只限車主本人、獲車主同意者,或受車輛直接影響人士用於如買賣車輛等七項指明用途,才可查車牌。

採訪新聞要查車牌,只能透過「例外情況」書面申請,由運輸署長「把關」,只在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才會批准,如不利國安將拒批。如何定義「公眾利益」?查721事件會否「獲批」?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指無客觀定義,直言:「設登記冊目的,老實講,新聞報道不是主要考慮」。記協批評由官員為傳媒界定公眾利益是越俎代庖。運輸署署長李頌恩指何謂「重大公眾利益」難一概而論,沒有客觀和簡單定義。

新安排未經諮詢。此外,署方自2021年起,會電郵通知個人車主,其車牌正被人查閱的安排會繼續,並延伸至公司車主。

新指引訂明不利國安或損公共秩序將拒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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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會上,運輸署並沒有提及涉及國家安全情況,但最新上載到網站的指引,有兩部分列出,無論是符合登記冊目的之申請、抑或例外情況的任何申請,若署長有理由相信有關申請不利國家安全、或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或有損維護公共秩序,將拒絕有關申請。

申請需要難一概而論 不設上訴機制

至於申請獲批准需時多久、是否設上訴機制?李頌恩則指要視乎提交個案資料是否充足,也有可能要跟申請人索取額外資料,難一概而言論需時多久;申請也將如現時一樣不設上訴機制,但歡迎申請人提供額外資料予署方考慮。

記協主席:政府官界定公眾利益是「越俎代庖」

記協主席陳朗昇認為由政府界定公眾利益是「越俎代庖」,新安排有損新聞自由。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陳朗昇認為,運輸署收緊車牌查冊安排是不尊重終審法院裁決及《基本法》。

他質疑,政府內部本來都沒有指引界定何謂「公眾利益」,由政府官員去界定新聞界的公眾利益其實更是「越俎代庖」,「他們根本沒有這樣的認知去界定甚麼是公眾利益。」

他說,如有獨立委任出來的法官界定何為「公眾利益」,感覺相對合理。陳朗昇認為,運輸署署長若核實申請者是新聞機構,就應該批出有關申請、不應審查理由及內容。

至於運輸署新指引列明署長,若有合理理由相信,申請會不利國家安全,或相當可能威脅公共安全或損害維護公共秩序,將拒絕申請。

陳朗昇指,即使涉及國安要小心、未必獲批,但署方如何界定有關概念?「這些一般都是警方去執法才會提及,為何會在道路安全加入公眾秩序的概念,運輸署怎去界定?」

他強調,現時社會氣氛下,涉查冊報道已越來越少,車牌查冊的安排再度收緊,「查冊唔使做咁濟。」他形容,新做法損害新聞自由。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時任編導蔡玉玲,在製作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時,被指進行車牌查冊時作出虛假陳述,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並遭罰款;不少媒體因應蔡被捕,而不再容許記者查車牌作報道。

案件最終上訴至終審法院,去年6月頒布判辭,認為沒有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申請證明書的選項「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裁定蔡玉玲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及懲罰。

收緊查車牌 私家偵探社:查婚外情陷「掘頭路」感很灰

運輸署未經諮詢突然宣布,將實施車牌查冊新限制,除了新聞報道,還有其他界別擔心工作為受影響,有私家偵探社表示,調查婚外情等個案,或需查車牌,形容相關工作將陷入「掘頭路」,感到「很灰」。

有私家偵探社負責人表示,自運輸署2021年推出「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電郵通知服務後,行業已減少使用車牌查冊,而其偵探社查車牌時,在查冊目的一欄主要選取「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並「膽搏膽」盼被查方未有訂閱署方提供的電郵通知服務。

他補充,其偵探社較常處理婚外情、追數等民事個案,使用車牌查冊的機率不算很高,但相信再收緊車牌查冊後,難再循相關途徑得悉車主資料,形容相關工作將陷入「掘頭路」,故日後將會回絕需要車牌查冊的個案,「最壞咪做少一兩單」。

再次收緊車牌查冊對營業額具體有何影響,負責人回應稱,現時雖僅約一至兩成個案須進行車牌查冊,但嘆連番收緊查冊安排令「好多(查冊)路都停左,加加埋埋其實影響都幾大(很多查冊途徑都停了,加加減減其實影響都挺大的)。」

他透露,連同受經濟不景氣影響,偵探社近年營業額已經減三成。

政府近年接連收緊公司董事、土地查冊等門檻或資訊,今日再宣布收緊車牌查冊安排,被問到有何感受時,負責人坦言對這種情況感到「很灰」,「其實一開始預咗全部嘢都會開始收埋,無得我同唔同意。(其實一開始就預料到所有東西都會開始收起來,由不得我同不同意。)」

何謂「重大公眾利益」 運輸署長:沒有廣泛定義

運輸署署長李頌恩在記者會上多次被問及,如何定義何謂「重大公眾利益」?追查721事件是否屬於重大公眾利益?有關安排會否阻礙新聞工作?

李頌恩回應是指「一般大眾社會福祉,沒有一個適用於所有情況的廣泛定義」,不能概括而論、也沒有一個簡單定義,又強調安排是平衡車主私隱權和其他人士需要,故推出「例外情況」作平衡,有關安排不單記者、其他行業也可以使用,運輸署會視乎情況諮詢其他部門,又指「有需要的話可能不單是運輸署作判斷」。

有記者提到終審法院判決案件涉及新聞自由,質疑署方為何不把新聞用途列明在發放證明書的條件之中。

李頌恩回應指,終院判決指出舊有申請表格字眼「太唔明確及太闊」、登記冊有被濫用危機。

她又稱「設立登記冊原意,老實講,新聞報道唔係運輸署主要考慮」,強調運輸署成立登記冊有其目的,有關資料應用於與目的相關用途,署方現時安排符合終院判決精神,令登記冊資料使用和設立目的相符。

傳媒屬「例外情況」 署長審批是否獲發證明書

署方指若申請人,如新聞工作者不符合訂明條件,但基於其他涉及車輛擁有權及使用、而且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情況,屬於「例外情況」,可透過書面陳述方式,申請獲發證明書。

新聞報道查車牌要書面申請,須列明申請人身分詳情、理據、提出充分及詳盡的陳述,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運輸署長只會在信納申請人獲得該車輛登記細節是合法及正當、披露公眾利益大於車主私隱權、及其他人和社會合法權益,以及資料不會被濫用情況下,才會批准申請。

運輸署最新上載指引列明,需就個別申請考慮不同因素,又列出其中六項因素,包括申請人索取資料目的、如何使用資料,如披露方式和對象、申請人會有何措施保障資料不被濫用、是否以經其他合理可行方式,達致其聲稱符合公眾利益目的、拒絕披露資料會否有損社會權益、申請人是否受行業或專業守則約束及監管機構監管等。

另外,署方會將2021年已實施的電郵通知服務,由個人名義登記車主、延伸到所有車主,以及要求申請人保存資料兩年、供署方作隨機抽樣及查核。

港府收緊「新聞報道」理由查車牌

新聞界:不利新聞自由

新聞界人士認為,新規令人無所適從,不利新聞自由。新聞界指出,政府在私隱和新聞自由間,須審慎權衡何為「真誠報道」和「重大公眾利益」,由運輸署長單打獨鬥或不恰當。

新聞界建議,新規應清晰允許「真誠報道」,只接受認可媒體申請,避免有別圖的自媒體質疑個人私隱。國安法後,政府也無須過慮新聞自由問題。但新規修改須保障新聞監察第四權,免生爭議。

鄧炳強稱記協認受性不足

鄧炳強在23條公眾諮詢後接受記者提問時,被問到只請訪其他傳媒工會而未邀請記協時,稱只會諮詢有認受性及代表性的團體。記協就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在記者會中以失實言論批評記協代表性不足,表示極度遺憾。

早在2020年7月,記協已收到警方有關兩宗事件的投訴,並成立獨立委員會調查。委員會在9月報告中,雖認為投訴成立,但從未稱讚為專業。記協表明從未有此觀點,促請鄧炳強局長澄清失實內容。

警方當年亦投訴未成年記者採訪,但《少年警訊》記者無年齡限制。鄧局長自己2020年9月亦承認任何人均有採訪權。記協強調記者是否專業應視乎報道內容是否事實,而非年齡。

蔡玉玲報道「元朗721襲擊事件」專題被起訴及定罪

記協擬提司法覆核 質疑運輸署新規限記者查車牌

記協主席陳朗昇表示,記協正考慮提出司法覆核,以維護新聞採訪權益。上月,運輸署公布「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的新規定。新規定規定查冊只可用於7種指明用途,但不包括新聞採訪。

他指出,正向會員了解在新規定下查冊申請不成功的個案。陳朗昇提到,近期有報道指出,自新規定實施至今,沒有一宗傳媒車牌查冊申請成功,形容運輸署的做法更似是「擋走大部分申請,而非讓事情可以辦妥」。

記協批評,新規定為新聞工作者的車牌查冊增加不必要障礙,而且不尊重終審法院早前的裁決。運輸署則反駁指,記協對終審法院判決有誤解,新聞自由亦非絕對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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